第15屆大選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先例——如果未來重複就可能會成為憲法慣例——在一個懸峙議會中,政府的組建應以政黨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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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內閣制政府,應該是由個別議員還是由政黨組成?這關係我國政治體制本質的辯論,或許是在民主化這個階段所亟需的。我們需要的答案不是簡單的“是”或“否”,而是在任何一種選擇之後都需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政府,現在正式稱為大馬團結政府,包括希盟、國陣、砂盟、沙盟和民興黨。原初的《聯邦憲法》甚至不承認“政黨”的存在,或可說為“議員為基政府”提供了論據;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首相的任命,可以通過計算個別議員簽署的法定宣誓書(SD)來決定。
自10月5日生效的反跳槽法——《聯邦憲法》新增的第49A條文,以及對第10和第160條文的修正——承認政黨享有選舉委託。
第49A條文闡明:(1)以本條文規定為準,國會議員應停止擔任議員,其議席應在議長根據第(3)條文下立即懸空,如果,(a)以一個政黨黨員身分中選後;
(i)他辭去政黨黨籍;或
(ii)他不再是該政黨黨員;或
(b)在以一個政黨黨員以外的身分中選後,他加入了另一個政黨成為黨員。
然而,反跳槽法令並沒有完全確定政府必須由政黨組成。它也沒有闡明,國會議員在信任與預算案(所謂“供給法案”)的投票——政府一旦被挫敗就必須下臺——必須由政黨為議員作決定。此外,反跳槽法的權力也是有限的,因為如果國會議員被非自願開除,他們不會受到懸空議席的懲罰。
聯合政府協議所引起的爭議
第15屆大選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先例——如果未來重複就可能會成為憲法慣例——在一個懸峙議會中,政府的組建應以政黨為基礎。
這分為三個步驟:第一,希盟和國陣之間的跨黨派談判,產生了一個正好由112個席位組成的核心,這個簡單多數擊敗了國盟主席慕尤丁提出的掌握“115份法定宣誓書”的說法;第二,聯合政府協議(CGA)列出了聯合政府的議程和規則;第三,確認性信任動議(COVC)核實了安華所掌握的多數。
然而,這信任動議乃至未來每一次信任與預算投票,都給這“政黨為基政府”模式提出了兩個難題。首先,信任與預算投票的決定,是否也應由政黨代議員做主?第二,如果答案為是,如何避免削弱國會制衡政府(行政部門)的權力?
如果國會議員可以就信任與預算自由投票,那麼這種投票可能只是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法定宣誓書交易,而這“政黨為基政府”模式可能會被埋葬在另一次喜來登行動中,只是這一次舞臺變了國會。這正是聯合政府的5個夥伴想要防止,而在它們聯合政府協議第4(a)和4(d)條文所表明的意願。
問題是,這意願要如何化為事實?與許多人所誤解的相反,聯合政府協議本身沒有落實其意願的權力。
要令出必行,政黨必須修改黨章,讓議員在信任與預算投票時違抗黨意的行為能讓他“不再是黨員”(自動失去黨籍),從而讓他/她在反跳槽法下失去其議席。
在聯合政府協議簽訂前,行動黨和誠信黨已經如此修訂黨章進,因而能約束他們的48名國會議員。國陣聲稱,他們的30名國會議員也在提名前協議受到同樣的約束。因此,其他70名政府國會議員,其實可以在12月19日的信任動議中自由投票反對安華,而不會失去議席。
聯合政府協議的真正效果是,公正黨、國陣、砂盟、沙盟、民興黨和沙巴民統黨(Upko)將跟隨行動黨和誠信黨的腳步,修改各自的黨章。
政黨可否被信任?
這就引出了下一個問題:我們是否應該為了制衡個別國會議員的朝秦暮楚,而不惜讓各黨領袖掌握生殺大權?
行動黨和誠信黨的黨章在修正後,對國會議員、上議員和州議員違反本黨指示即形同自動失去黨籍的規定,涵蓋所有事項,超出了信任與預算投票的範圍。同樣的,聯合政府協議第4(d)條文規定,國會議員對“所有動議”如何投票,是所屬政黨的權限。
在最糟糕的情況下,我們將弄巧反拙,不但無法建立人民能夠對之問責的“政黨為基政府”,反而無意中建立了讓政黨領袖們狼狽為奸的寡頭政治結構。
在這樣一個反烏托邦的場景中,聯合政府中各政黨領袖牢控著他們的議員,因為後者耽於失去議席甚至不敢提出異議;除非一些聯盟夥伴退出使政府倒臺,國會就完全成了行政部門的橡皮章。
這並非杞人憂天。當政黨領袖掌握著不受節制的權力,懸峙國會可能成為個人崇拜政黨的溫床,讓政黨領袖們得以沆瀣一氣分食民脂民膏。
加強國會
因此,我們需要就此申論思辨,以確保“政黨為基政府”建立在更強大而非更弱小的國會。
這首先需要通過《定期國會法》來嚴格界定信任與預算事項,以避免反跳槽法被濫用,以致政黨領袖們得以無所約束地管控國會議員。
除此之外,政黨們也必須真正被強化,使它們之間的根本差異,在於政綱政策,而非恩庇網絡或個人崇拜。
這就需要國會和各州議會能真正發揮功能,使議員能藉在立法、制定政策與審核預算上的用心福國利民而當選,而不是憑藉分配利益交換選票。
如果選民投選議員就是為了換取恩庇利益,那麼當跳槽能為選區帶來更多利益時,任何反跳槽法令、再多的補選都無法遏止跳槽。在2020年的沙州選中,有17名跳槽的議員回到原來選區尋求連任,而多達11人成功連任,而其中10人正是跳槽到聯邦執政黨者。
我們提出有10項必要的改革,希望能在未來5年內實施,至少展開辯論。
1.通過《定期國會法》來嚴格定義“國會倒閣”的狀況,以避免反跳槽法不被濫用,通過任意修訂黨章讓議員可以因違抗黨的任何指示而失去議席。
首先,政黨不得剝奪國會議員在信任與預算投票之外的決定權。第二,“政府失去國會信任”的狀況必須明確和嚴格界定,排除政府無法通過憲法修正案、法案乃至個別部門預算案等狀況。《定期國會法》的目的是要求政府完成整個任期,除非因失去信任,或因得到三分之二議員支持而提前解散;因而可以嚴格規定國會倒閣的定義。
2. 廣設國會專責委員會。設立國會專責委員會,來監督政府各部門,乃至關注更廣泛的問題。這可以訓練政府後座議員和反對黨議員(統稱為私人議員)的政策分工,以及聽取持份者的民意。這一方面訓練他們在未來接班擔任部長,另一方面也提高選民對他們的期望,不侷限於選區服務和撥款。
由於委員會應該全年運作,即使國會休會時期也不例外,主席和副主席——必須朝野各一——應該得到額外津貼。
3. 承認影子內閣。通過國會立法,允許反對黨領袖就每一位部長任命一位影子部長,而影子部長應獲得部長的一小部分薪水(以澳洲為例,可以是三分之一)、政策研究助理的費用和獲取政府信息的相應權力。
如同部長一樣,影子內閣成員應該在王宮宣誓就職,為“國家元首陛下之忠誠反對黨”。承認影子內閣並提供薪資與資源,即可鼓勵他們耐心備戰下屆選舉而非期中奪權,也可以提高公眾對在野黨的期待,要求他們提出替代性政綱與政策,而非為反對而反對。
4. 在國會會議中限定非政府事務時段。國會下議院應將其開會時間從冠病大流行前20年的平均60天擴大到至少100天,但不削減每日時數。
而其中四分之一的時間(例如,每週三和週四的下午)應該保留為反對黨議員和政府後座議員主導的時段,由他們選出的委員會制定議程。這些時段既能讓非部長議員提呈私人法案,也能讓各國會專責委員會提呈報告。
5. 立法保障均等選區撥款。通過國會立法,保障所有議員不分政黨都應獲得均等選區撥款,以便在提供服務方面實現公平競爭,避免執政黨可以避開議題上的競爭。
6. 立法以公共資金援助政黨。通過《政治獻金法令》,讓所有在聯邦和州選中得票率超越門檻的政黨在每年都獲得撥款,以減少其對私人金主的依賴,而這些撥款的一部分應專門用於政策的擬定。
7. 通過《國會服務法令》。《國會服務法令》是依斯邁政府與希盟所簽署的《政治轉型與穩定備忘錄》中未兌現的承諾之一,在2023年2月提呈,不再拖延,以賦予國會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8. 設立國會預算案辦公室。如同英美國家,我們的國會應設立一個獨立的預算案辦公室,對預算案與各種政策建議的預算影響進行獨立評估,以便國會和公眾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和判斷。
9. 改上議院為民選。我們的上議院應該完全通過選舉產生,作為各州權益的守護者,而沙巴和砂拉越的議員比例應超過34%。
如果上議員可以通過封閉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CLPR)由政黨提名,那麼政黨就可以提名技術官僚為上議員,為未來的內閣任命做準備。
10. 改變選舉制度。由於公眾越來越希望給予各政黨直接的選舉委託,我們應該考慮,在目前下議院的單一選區簡單多數制(FPTP)議席以外也增加一些封閉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CLPR)議席。由於後者代表更大的選區,因而更關注各種大議題,而不會只著眼於地方發展民生,因而我們可能會因CLPR議員而看到更多元更專業的議政。
(作者黃進發教授為政治學者,現為雙威大學聯合國永續發展解決方案網絡(SDSN)亞洲總部(策略)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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