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日讯)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44条法令)在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方面,不能凌驾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55年雇佣法令修正案。
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首席执行员莫哈末纳西尔表示,这并没赋予该局处理艺术业者加班课题的法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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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FINAS有权力对艺术业者采取行动或设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说法根本不正确,并且与法律出现矛盾。”
他发文告针对社交媒体上的一些谣传作出解释,希望能纠正个别人士对于该局在涉及艺人,尤其是演员和剧组加班课题上管辖权限的混淆和曲解。
他说,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修正案,员工的福利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影行业的演员和制作人员。
他同时希望艺术业者能够了解最新的修正法案,以便雇主和雇员之间不会产生误解。
他指出,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修正案 ,雇主(制片商)和雇员(演员和制作人员)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中,已商定的工作时间必须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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