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日訊)1981年國家電影發展局法令(第244條法令)在每週工作時間的規定方面,不能凌駕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55年僱傭法令修正案。
大馬國家電影發展局(FINAS)首席執行員莫哈末納西爾表示,這並沒賦予該局處理藝術業者加班課題的法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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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FINAS有權力對藝術業者採取行動或設定工作時間限制的說法根本不正確,並且與法律出現矛盾。”
他發文告針對社交媒體上的一些謠傳作出解釋,希望能糾正個別人士對於該局在涉及藝人,尤其是演員和劇組加班課題上管轄權限的混淆和曲解。
他說,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修正案,員工的福利和工作時間的規定,也適用於電影行業的演員和製作人員。
他同時希望藝術業者能夠了解最新的修正法案,以便僱主和僱員之間不會產生誤解。
他指出,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修正案 ,僱主(製片商)和僱員(演員和製作人員)之間的合同條款和條件中,已商定的工作時間必須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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