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和常人思維非常不同。很多時候,我們要以公正、秩序為基礎。
有關律師的笑話或者負面影射層出不窮:不能相信律師、律師喜歡矇騙和玩弄文字遊戲、律師“打嘴炮”功夫一流、律師是吸血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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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個虛構的故事,說某父親有3個孩子,大兒子是醫生,二兒子是會計師,三兒子是律師。父親各給了他們100萬元,要他們在他死後的葬禮歸還。
他過世時,大兒子醫生直接把100萬現款放入棺材。二兒子會計師在扣除手續費後,將99萬現款放入棺材。三兒子律師,不但沒扣,還將利息與本金,共110萬元,開了一張支票,放入棺材。
這一類的故事,源自於非法務人員對法律界人士的偏見和不同的思維模式。無可厚非,經過了幾年的法律課程,加上實戰經驗,法律從業員對社會事實的見解,和一般人不同。
“定罪前皆是無辜/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說起來很容易,但要以這個思維模式來審核一件事,沒有經過專業訓練,實在難。
有人問,為何要為“罪犯”打官司脫罪?我反問,是誰為這些罪犯定了罪?
一般上,眾人都會答覆,有閉路電視,警察已經給他扣上了手銬,目擊證人已經說了,或者網上大家都那麼說等等,作為給某被告“定罪”的標準。
對律師而言,沒有經過盤問的證詞,沒經過審核的證據,沒經過法律認證的證人,沒經過法官的裁決,一個被告,其實和普羅大眾一樣,是無辜無罪的。
一個被判無罪釋放的被告,在律師眼中就是完完全全的無辜者。但在部分人的思維中,他已經是罪犯。
法律要的是平衡公正和社會秩序,同時維護人權和保護無辜者。所以其審核標準,不一定是全部人都能認同,因為一個人的正確觀,不一定是其他人的正確觀。
此外,律師的職業操守是以誠信為核心,比如房屋買賣,律師樓都是交易信託單位。在處理買賣房屋事宜期間,買家的資金暫存於律師樓保管,事成之後才轉交賣方。很多時候,認證文件,除了宣誓官,律師也可以簽名蓋章認證。
如果出現不誠實的行為,如欺瞞法庭、欺騙客戶、挪用信託金等,那麼該律師的執業執照會被暫時或永久吊銷,一生人的信譽也付諸流水。
法官一定是對嗎?非也。我曾經和一位退休的上訴庭法官拿督馬永貴在“廢除死刑”的公開論壇上主講。我問了拿督,法官會錯判嗎?
他反問回我,你身為律師,如果在高庭審完後,要上訴到上訴庭,你的上訴狀怎麼開頭?
我說,我們在上訴狀第一句,就是要寫明高庭法官在判決出現了錯誤,並列明各項錯誤。
拿督繼續說,法官不只會錯判,而且基於各個原因時常錯判。因此才有“上訴”機制,解決錯判問題。而且就連最高法院也會錯判。所以“司法審核”機制讓聯邦法院糾正本身的錯誤。
最後,很多人覺得律師收費過高,很多事情可以自己來辦。例如,自己寫了借條,借錢於人,無需聘請律師草擬專業的借款合同。
律師費,不是為了一紙合同而定,而是律師本身的知識及經驗,加上法定責任等等。以我經驗,很多非法務人員草擬的借條,在其中一方毀約後,都不能入稟法庭執行條款。其中原因包括,借款中的利息超過了2013金融服務法令的頂限,或者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收了抵押物等等。
法律思維和常人思維非常不同。很多時候,我們要以公正、秩序為基礎,而不是客觀的媒體觀點。
因此,很多人認為律師的行為和言語匪夷所思,如人權律師Edmond Bon,在為已故前雪州大臣丹斯里卡立起訴一家媒體蓄意誹謗時,有人抨擊他身為維護人權的律師,怎麼能提告當時親反對黨的媒體?律師操守有“cab rank rule/出租車規則”,即不應該以本身或社會客觀觀念來“篩選”客戶。
我給個極端的例子,如果民主行動黨議員兼律師哥賓星,為納吉辯護,是可以被接受的。畢竟客觀的政治觀念,不應該凌駕於司法程序和操守。
如果客觀政治觀念是主宰律師的思維和操守的主要原則,那麼就無需律師,人人都是律師,法律和程序就會變得雜亂無章,社會秩序和平衡公正將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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