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平等思想已經普及化的今天,憲法對於男女性別、父親母親的區別和定義,也應該是做出重新詮釋的時候了。
海外產子公民權的問題,顯然是出在於憲法對“父親”定義的詮釋。如果“父親”的定義必須包括母親的話,則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自然也可以在母親符合條件的申請下,讓孩子有權傳承母親的國籍,從而依法獲得公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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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上訴庭在2022年8月推翻高庭的裁決時,上訴庭法官卡馬魯丁的判決指出,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闡明的“父親”字眼意指生物學父親,不能延伸到含括母親或父母。
要解決海外產子能否跟隨母親獲得國籍傳承權的問題,就必須回到憲法詮釋上。因此部長賽夫丁指出,內政部將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來處理馬來西亞婦女與外國配偶,在海外產子的公民權問題。他表示這將符合掌管法律和體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長阿莎麗娜發起的憲法修正案程序。賽夫丁也表示將盡量爭取海外產子公民權修憲案,能夠下個月呈內閣討論。
根據資料顯示,我國在過去11年間,內政部總共接獲6296宗大馬母親就“海外出生孩子公民權”事宜提出的申請,惟獲批的只有951宗,2021年甚至沒有批准任何申請。
海外產子的母親之所以如此困難為孩子爭取本身所屬國的公民傳承權,就在於聯邦憲法是在1950年代起草,裡面大部分都是沿用當時英殖民時期傳承下來的法律。我們都知道隨著時代變遷,很多當下看起來合情合理的條文,在經歷將近一個世紀的變化,已經不合時宜了。有些事情的快速變化,例如涉及網絡及社交媒體的案子,甚至還會出現“無法可循”的尷尬情況。
目前全世界僅有25個國家的女性,不能夠享有國籍傳承權,馬來西亞恰好就是其中一個。根據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大馬男性公民與外籍配偶在海外生下的孩子,將可依法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然而,大馬女性公民與外籍配偶在海外生子,卻無法和男性公民享有同等的國籍傳承權。
憲法的侷限是造成在2021年9月,“家庭前線”及6名與外籍配偶結婚並在海外誕下孩子的大馬女性公民入稟高庭,聯合起訴大馬政府、內政部長和國民登記局的案件,雖然在高庭獲勝,但在上訴庭卻敗訴的原因。
高庭法官阿克達達西雖然裁決“父親”的定義必須包括母親,他們的孩子也有權依法獲得公民身分。但上訴庭法官卡馬魯丁推翻高庭的判決時卻指出,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中的“父親”及其第二附表的相關條款是清晰明確的,不能詮釋為包括“母親”。
無論如何,在男女平等思想已經普及化的今天,憲法對於男女性別、父親母親的區別和定義,也應該是做出重新詮釋的時候了。然而憲法至上,雖然不宜輕易修改,但在這種情況,並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下,我們認為是可以,也應該進行修正以符合當下時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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