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宪法者,是国家之本。是要用以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保卫国家整体完整的大典。所以条文字句丝毫含糊不得。倘若只是为了更换语文而更换,最终可能会因为不准确或不正确的翻译,导致一些权利的消灭,以及失去联邦宪法规定的保护。
有些时候,一件事情在心平气和下讨论,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解决方案。然而一旦动气牵扯上了情绪,往往就会乖离主题陷入意气之争。我们希望这一次对于总检察长依德鲁斯提出的,以联邦宪法马来文译本取代英文原文,作为权威版本的建议,可以在各造理性的讨论下,得到具有实质意义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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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总检察长的这一项建议,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日前就表示深度遗憾,并表示这项建议是违反宪法的。该理事会表示联邦宪法可以有译本,但是原文必须维持为权威版本,这是因为如果翻译出现无效,那么就可以根据原文版本进行纠正。
随后也有不少律师表示类似的观点,他们认同我国在原则上拥有一个马来文版本的联邦宪法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却不可以持有“国文应凌驾英文”的观念,而强制要让马来文版本的联邦宪法凌驾于英文版本之上,成为最终的权威版本。
大部分接受媒体访问的律师都认为,马来西亚不应该让马来文联邦宪法取代英文文本,原因就在于后者是联邦宪法的原始语言和权威文本。而另外一个主要的因素则是,很多律师咸认同于马来文的翻译版本,并不能够完全精准的反映联邦宪法英文文本中的真正含义。律师们认为由于没有经过充分的辩论和应力测试,因此无法确保马来文版本可以将联邦宪法原始版本中的确切含义,及所有条文中的细微差别,得到充份的意译和反映。
我们深信总检察长也是清楚知道,讲求每一个字眼都必须精准到位,便是法律,也是宪法的精神所在,丝毫模糊不得。我们甚至必须承认,作为法律文字,英文在某些方面会是比中文来得精准。这也是为什么有不少自认通晓中文的非法律界人士,在翻阅中国大陆的法律文件时,也会有不知其何所云的缘故。那就是因为传统中文本就具有许多模棱两可的词汇,惟用在法律文件时就需将之一一修正,致使最后出来就成了看似不流畅,但却意义精准的文句。
有鉴于此,我们在讨论联邦宪法的使用文字时,就必须要先将整个题目从语言民族主义中分离出来。因为一旦进入这种思维模式,则势必乖离主题陷入没完没了的情绪之争了。
夫宪法者,是国家之本。是要用以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保卫国家整体完整的大典。所以条文字句丝毫含糊不得。倘若只是为了更换语文而更换,最终可能会因为不准确或不正确的翻译,导致一些权利的消灭,以及失去联邦宪法规定的保护。
这也是马五大宗教理事会呼吁修改联邦宪法第160B条款,其中的上述“国文应该凌驾于英文”的字眼应该删除,并改为“以原文作为权威版本”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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