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妮讀者說,父親和大哥各擁有新加坡一間店屋的50%權益,父親去世後,租金轉為母親的生活費,直到母親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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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他們都不在世了,大嫂擁有50%權益,小妹卻說她已將該產業賣了,並說是母親臨終前的遺言。
我不知道該相信與否,希望林律師提供一些建議和看法。對方的律師說,遺囑是寫給小妹的,不能公開。
答:林若輝律師說,由於店屋是雲妮讀者父親和大哥聯名擁有,各擁有50%權益,在父親去世後,雲妮是否能確定她父親在生前有立遺囑,寫明他在店屋的50%權益是留給雲妮的母親,或是家庭中的其他成員。
假如她的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那麼她父親在店屋的擁有權,將根據遺產分配法令加以分配。在這種情況下,雲妮也可以分到一部份的遺產。
至於她哥哥在店屋的50%權益,估計她哥哥有立遺囑,寫明留給他太太,就是雲妮的大嫂。
此外,雲妮沒有提及父親生前是否有立遺囑,寫明他在店屋的權益留給雲妮的母親。
假如要出售該店屋,需要雲妮大嫂的同意,建議雲妮向大嫂瞭解店屋擁有權的事項。
根據雲妮在信中的敘述,只是租金交給母親,店屋的一半擁有權,並沒有轉給母親。
林律師說,假如雲妮父親的名字仍在店屋,售賣店屋的交易是不可能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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