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7日讯)两名男子包括一名新加坡人和一名大马人,于今日在新山法庭地庭被控以9万令吉贿赂一名警官,惟两人在庭上皆不认罪。
法官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在庭上,允准两人各别以4万令吉保释金和一名担保人,以及每月到柔州反贪污局报到的情况下,获保外候审;案定2月19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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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被告大马籍的刘文祥(32岁,译音)和新加坡籍的佘启循(27岁,译音)被控于去年10月17日下午5时45分,在新山苏丽雅花园一家餐馆前方,企图贿赂一名来自新山南区警区商业罪案调查组的一名警官,以便警方不对触犯刑事法典420(欺骗财物)条文的佘启循采取行动。
两人因此被控涉及贿警,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17(b)条文,并与刑事法典24(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和被判贿金的5倍罚金或1万,视何者为高。
两人在庭上聆听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
此案的检控官为陈俊耀(译音),被告刘文祥的代表律师是威拉那斯,被告佘启循的代表律师是莫哈末依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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