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7日訊)兩名男子包括一名新加坡人和一名大馬人,於今日在新山法庭地庭被控以9萬令吉賄賂一名警官,惟兩人在庭上皆不認罪。
法官拿督阿末卡瑪阿里芬在庭上,允准兩人各別以4萬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以及每月到柔州反貪汙局報到的情況下,獲保外候審;案定2月19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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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被告大馬籍的劉文祥(32歲,譯音)和新加坡籍的佘啟循(27歲,譯音)被控於去年10月17日下午5時45分,在新山蘇麗雅花園一家餐館前方,企圖賄賂一名來自新山南區警區商業罪案調查組的一名警官,以便警方不對觸犯刑事法典420(欺騙財物)條文的佘啟循採取行動。
兩人因此被控涉及賄警,觸犯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17(b)條文,並與刑事法典24(1)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和被判賄金的5倍罰金或1萬,視何者為高。
兩人在庭上聆聽控狀後,皆表示不認罪。
此案的檢控官為陳俊耀(譯音),被告劉文祥的代表律師是威拉那斯,被告佘啟循的代表律師是莫哈末依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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