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訊)聯邦法院將於明天審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針對SRC案終審裁決的司法檢討申請。
聯邦法院五司將確定納吉的申請是否適合於進行檢討。納吉是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提出上述檢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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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自由今日大馬引述律師郭嶽祥(譯音)表示,類似司法檢討申請的成功幾率很低。
他說,只有非常罕見的案件才會發生法院批准司法檢討申請的情況。
他指出,刑事及民事案件都允許提出司法檢討申請,但是門檻卻十分高,因為申請者必須說服法官。
“法庭在允許檢討相關申請時都十分謹慎,因為這意味著該訴訟不再是結案。”
他說,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允許提出上述檢討申請,而關鍵點是案件是否出現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用權力過程。
他指出,去年,聯邦法院針對一宗檢討案件作出的裁決也提醒了法官,儘管公眾利益對於案件的結案而言至關重要,但也不能忽略避免不公正的情況發生。
他說,聯邦法院在此案中也表示,聯邦法院不能袖手旁觀地並告訴當事人“這對你而言是不幸的,但是我們下一次會做得更好”。
去年8月23日,以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駁回納吉的最終上訴,並裁定納吉在SRC案中罪成,入獄12年與罰款2億1000萬令吉。
隨後,納吉除了向國家元首申請特赦外,也通過沙菲宜律師樓於9月6日提交申請,要求法院檢討本身的判決。
此外,納吉本月初更通過律師向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提呈請願書,控訴大馬政府任意拘留他。
在這次的司法檢討中,納吉也要求檢視法院之前駁回他提出的三項臨時申請。
這三項申請分別是納吉之前要求提呈新證據,以證明SRC案承審法官納茲蘭涉及利益衝突,因此有必要重審案件。
此外,納吉之前也要求延審以讓其律師擁有更多時間準備,以及要求東姑麥潤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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