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4日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说,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1969年修正)的条文,已经很清楚地阐明贿选的定义。不管是使用“施舍”(sedekah)或“捐献”(contribution)名堂都好,从上述法令条文来看都是向选民行贿,不论选民是否要求。
他说,该法令第10(a)条文已给予贿选很明确的定义了,任何用来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描述,或使用哪一种术语,都只是个人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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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就是贪污,不论人们怎样的描述形容。”
他向英文星报说,第10(a)条详细地定义了选举前、选举时及选后的贿选行为,而且行贿罪行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并不重要,只要是候选人本身或透过代理人,一样可构成行贿罪。
他强调,反贪会将援引相关法令条文,来调查任何形式的贿赂,而不是通过个人的解读或界定,来进行调查。
他针对伊党主席丹斯里哈迪承认该党于去年全国大选,派现金给选民其实是做慈善事宜,发表上述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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