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4日訊)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佔巴基說,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1969年修正)的條文,已經很清楚地闡明賄選的定義。不管是使用“施捨”(sedekah)或“捐獻”(contribution)名堂都好,從上述法令條文來看都是向選民行賄,不論選民是否要求。
他說,該法令第10(a)條文已給予賄選很明確的定義了,任何用來為自己行為辯護的描述,或使用哪一種術語,都只是個人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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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就是貪汙,不論人們怎樣的描述形容。”
他向英文星報說,第10(a)條詳細地定義了選舉前、選舉時及選後的賄選行為,而且行賄罪行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並不重要,只要是候選人本身或透過代理人,一樣可構成行賄罪。
他強調,反貪會將援引相關法令條文,來調查任何形式的賄賂,而不是通過個人的解讀或界定,來進行調查。
他針對伊黨主席丹斯里哈迪承認該黨於去年全國大選,派現金給選民其實是做慈善事宜,發表上述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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