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淨選盟強調,政黨或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向人民發放現金或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屬於賄賂行為。
淨選盟指導委員會今日發表文告指出,要根除這種弊病,不僅需要持續執行1954年選舉犯罪法(EOA),還需要頒佈政治融資法(PFA) 並設立固定的國會常務委員會來審查選舉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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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選盟針對伊斯蘭黨主席丹斯里哈迪阿旺辯稱去年大選時,派現金給選民是做慈善的言論做出回應稱,雖然“施捨”已成為大馬文化的一部分,但在選舉期間給予現金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可被視為違反了賄賂選舉罪。
直接或間接給錢都屬賄賂
淨選盟表示,哈迪阿旺聲稱只有候選人和他們的代理人被禁止提供施捨的言論也是不正確的,因為任何人在選舉之前、期間和之後直接或間接給予現金或任何有價值物品,皆違反了1954年選舉罪行法第10條(賄賂),可被視為犯下了貪汙罪。
“這意味著在選舉期間向選民提供任何現金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影響一個人投票或不投票都是一種賄賂;無論該行為是直接實施還是通過第三方實施,都屬於賄賂。”
淨選盟指出,既然法律明確規定這是違法行為,因此有關當局包括警察及反貪會,都需要對此事進行調查,而作為檢察官的總檢察長也需要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起訴涉案人員。
淨選盟透露,該組織也在第15屆全國大選期間,錄得幾項涉嫌違反選舉法令第8條和第10條的行為,並將在近期內公佈完整的相關報告。
需儘快制定《政治獻金法令》
淨選盟指出,為了遏制選舉期間的貪汙行為,政府和國會也需儘快制定《政治獻金法令》。
淨選盟表示,儘管《政治獻金法令》自前首相納吉掌政時期就開始獲得談論,但從馬哈迪於2018年第2度任相、再到慕尤丁以及依斯邁沙比利,都沒有取得任何進展。
“《政治獻金法令》應由國會委員會進行審查,並考慮主要利益相關者和公眾的意見。”
淨選盟也建議,國會需在2月復會後,成立一個選舉事務和多黨組成的常設委員會,以便審查期待已久的《政治獻金法令》。
“《政治獻金法令》的起草和提交程序不應再拖延,因為這會讓公眾認為政府沒有認真對待選舉賄賂和金錢政治的問題,以及任何針對反對黨貪汙的調查都是帶有政治動機或政治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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