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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am 26/01/2023

性骚扰

反性骚扰仲裁庭

性骚扰法令

蔡春华

性骚扰

反性骚扰仲裁庭

性骚扰法令

蔡春华

性騷擾法令(中)可依可能性平衡標準裁決 蔡春華:被定案案件或增

陆世敏、李佳憓报道,陈启基摄影
性騷擾法令生效後,不管男女都在言行上都必須更加謹慎。

一直以來,馬來西亞不是沒有應對性騷擾方面的法律,不管是刑事法典還是勞工法令,都有闡明有關性騷擾的條款。

然而,每年性騷擾的投報卻不超過50宗,這是不是證明,性騷擾案件在我國並不常見?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副秘書長(策略)蔡春華直言,事實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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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發生往往沒足夠證據

他解釋,在刑事法律裡面,被告定罪的標準是無合理疑點證據(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要求被告是要100%有罪才下判,這讓很多被害者卻步,因為性騷擾往往是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發生的。

“反性騷擾法令下成立的反性騷擾仲裁庭,法官和陪審員會依據可能性平衡標準(Balance of Probability),即一方論述比另一方更加可信,即可作出裁決。

“這差別是相當大的,如果一年3000宗案件裡面,在無合理疑點證據中僅150宗有判決,那或許在可能性平衡標準下,起碼有1500宗會有定案。”

法令旨在賠償非懲罰

反性騷擾法令的用意不在於懲罰,而是讓受害者獲得應得的尊重、糾正及賠償,經由仲裁庭審理的屬於民事案,而非刑事案。

因此,不同於一般刑事案的判決著重於懲罰被投訴者,反性騷擾仲裁庭的目的在於讓投訴者獲得合理賠償,以及收到被投訴者的公開道歉。

蔡春華說,仲裁庭中的“訴訟人”和“被告”,應被稱為“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應改為投訴及被投訴人

蔡春華接受《星洲日報》專訪時說,在民事法令下,仲裁庭中的“訴訟人”和“被告”,應被稱為“投訴人”(pengadu)和“被投訴人”(responden)。

“這不是犯法,而是一種投訴。在刑事法律裡面,我們用的是無合理疑點證據,就是監獄裡面的犯人,必須肯定他們100%是有犯法的,減少判錯的幾率。

“而性騷擾仲裁庭使用的是可能性平衡標準,意味著‘有可能發生’;這有很大區別,因為在無合理疑點證據下,如果訴訟人(刑事案)無法提供有力證據,即便每個人都知道是被告做的,案件也無法成立。”

性騷常見於職場及公共區域

性騷擾的案發過程,通常都在一瞬間發生,而案發後沒有留下痕跡的場所,一般都在職場和公共區域。若因無法提供100%有力證據,導致加害者逃過罪責,那又有多少個受害者,被性騷擾後會想要去報案呢?

比如說,在雙溪毛糯醫院發生的骨科主任性騷擾案,算是標杆性的案件。這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直以來都有發生的事情,那為什麼要在這麼多女生受到傷害後,這宗案件才被正視呢?

一名女食客到餐館如廁時被男員工偷窺,欲討公道卻被餐館老闆“小事化無”搪塞過去,氣得她在臉書貼文公開此事,事後老闆才作出道歉。如果不是女食客在網上揭發,那事件是否就這樣爛在肚子裡?

蔡春華指出,上述2宗案件是在職場和公共領域發生的典型案例,仲裁庭採取的“可能性平衡標準”,或許可以為這些受害者伸張正義。

“你給人家摸一下,很多時候什麼都看不到,其他人都會跟你說‘忘掉吧!’,因為就算是投報也沒有結論,但你受害了,心裡怎麼都是不平衡的,你覺得自己必須取得正義。

“當然,性騷擾在哪裡都可能發生,只是職場和公共區域是2個比較大的案發場所。”

蔡春華(左)在反性騷擾法媒體彙報會上,向媒體和出席者講解相關法案。(檔案照)
婦女部須展開教育培訓

由於我們的社會至今尚未釐清性騷擾的含義,設立仲裁庭對婦女部來說是一個莫大的挑戰,因此進行教育和培訓工作無疑是該部的重要任務。

“在有關法令的27個條款中,23項都在說著建立仲裁庭的部分。其實在社會不太清楚什麼是性騷擾的時候,開設仲裁庭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可能會一團亂。”

蔡春華說,如今婦女部最重要的是展開教育和培訓工作,如誰會擔任仲裁庭法官和成員、案件的審理方式,同時提高人民對“性騷擾”的意識。

若有判決懲罰起阻嚇作用

“我們可以先製造這樣的環境,首先民眾必須對性騷擾有認知,如果被性騷擾可以把案件帶進仲裁庭;只要一開始有人在仲裁庭受到處罰,相信就達到阻嚇的效果。”

他坦言,性騷擾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執行起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這並不是阻止婦女部前進的絆腳石。

須確保陪審員培訓足夠

根據婦女部的計劃,我國首個性騷擾仲裁庭將在巴生河流域設立,之後會胥視各地的性騷擾投報情況,才會決定是否擴大到其他地方。

蔡春華說,在仲裁庭設立前,他們必須確保陪審員受到足夠培訓,避免在審理一宗案件時,不同仲裁庭給予不同答案。

“我們需要政府的撥款,提供人力資源方面的資助,讓仲裁庭能夠順利成立。在培訓法官方面,我們需要尋找一個平衡點,確保法官會做出公平的裁決。”

投訴或被投訴皆不能委律師

另外,除非有特殊情況或仲裁庭允許,否則仲裁庭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不能委任律師,而孩童和殘障人士(OKU)可以根據情況,讓監護人或成人作為代表。

“比如說聾啞人士、智力障礙和自閉症患者可以找監護人或專家代為陳述,不然牽涉到律師的話,就會產生很多技術問題,案件就難有定論。”

律師投訴性騷存障礙

在《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LPA)管制下,只有律師紀律委員會(ASDB)有權調查律師的各類投訴,包括性騷擾案件,若涉及刑事成分則交予警方。

不過,律師在投報前必須先繳付200令吉手續費,且不退款;投訴交至ASDB後,有關委員會將評估是否有充足理由作進一步調查,否則該投訴將被駁回。

一名曾遭受性騷擾的年輕男律師J說道:“如果我很窮怎麼辦?我必須繳付200令吉,就是為了讓我的案件被聽到,甚至不保證調查我的案件。”

此外,投訴人也需花錢聘用一名律師,或自我代表。“當然我可以自辯,但作為倖存者,你可能會受創傷或有抗拒情緒。”

發生在他身上的性騷擾案件,前後花了將近1年時候仍未解決,作為加害者的前主管,反過來指控他誹謗與霸凌。無論是時間還是精神的消耗,都讓J感到身俱疲累,雙方最後還是簽署和解協議了事。

根據媒體報道,律師公會前主席沙林巴希爾(Salim Bashir)在2020年11月受訪時已證實,有關性騷擾投訴機制存在法律障礙,而律師公會將對此進行研究,以在《法律專業法令》下克服這一僵局的可能性。記者多次向現任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跟進尋求回應,但至截稿為止仍未獲得回覆。

無強制僱主設機制處理性騷

國會上議院在今年8月11日三讀通過反性騷擾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並無強制性要求公司或僱主設立內部機制來處理性騷擾問題。

長期關注並積極跟進反性騷擾法進程的大馬女律師協會(AWL)副主席達妮拉認為法令必須負上預防和解決性騷擾的責任。

“無論是在制定政策、處理投訴機制、保護投訴人和事情處理的透明度等都很重要,確保倖存者可以在安全和受保護的情況下,無懼地發聲。”

法案通過後,真能解決根本問題嗎?她說:“至少提供了另一種選擇。當然,歸根結底,執法單位需要接受培訓,且確保現有機制實際上是有效的。”

反性騷擾法案下成立的反性騷擾仲裁庭,法官和陪審員會依據可能性平衡標準,即一方論述比另一方更加可信,即可作出裁決。(檔案照)
關於反性騷擾仲裁庭(TAGS)
反性騷擾仲裁庭
部長委任至少5成員

在反性騷擾法案第3條文下成立的“反性騷擾仲裁庭”,有權審理和裁決任何人提出的任何性騷擾投訴。

仲裁庭成員應由部長委任,其中庭長和副庭長,應從司法和法律部門的成員中委任;不少於5名其他成員,包括:

(i)現任或曾在司法和法律服務部門任職的人;

(ii)受承認律師,並且從事執業的時間不少於7年。

同時,部長也須委任一名仲裁庭秘書及任何數量的官員,以執行仲裁庭的功能。

在性騷擾投訴的聽證會上,投訴的每一方都有權出席並聽取意見,除了未成年人或身障人士,可由其代理人或投訴監護人代表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聆訊中由辯護人及律師代表。

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或任何不能由其代理人或投訴監護人代表的人,仲裁庭可以施加認為必要的條件,以確保投訴的另一方沒有被置於嚴重不利的情況下。

第20(1)條文也闡明,一旦被告被判罪成,仲裁庭可以作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命令被投訴人向投訴人發出道歉聲明;

(b)如果投訴涉及在公共場合實施的任何性騷擾行為,可命令被投訴人向投訴人發表道歉聲明;

(c)命令被投訴人支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以彌補投訴人因性騷擾行為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d)命令被投訴人參加仲裁庭認為必要的活動。

不遵守裁決 屬犯罪

任何人在裁決作出之日起30天內不遵守裁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控下列任何一項:

(a)處以賠償總額2倍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b)若涉及沒有賠償的情況下,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若持續拒絕遵守判罰,則可處於每日不超過1000令吉的罰款。

若用“奇怪”(或稱色迷迷)的眼神注視使對方感到不舒服,也屬於性騷擾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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