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名控方证人: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
(吉隆坡27日讯)针对沙地王室发给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捐款”存入纳吉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没有直接通知纳吉而是联系在逃富商刘特佐一事,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承认,她在此事犯下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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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续审,余静萍是此案第41名控方证人。她此前在书面证词时指出,纳吉当年已授权聂法依沙管理其银行户头,因此在收到外国资金后,她会联系1MDB前首席投资总监聂法依沙,确认相关款项的兑换事务。
没授权纳吉户头事宜联系刘
她供称,在无法联系聂法依沙的情况下,她会联系刘特佐确认与纳吉银行户头有关的事宜。
她今日接受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交叉盘问时说,银行并没有被委托授权就纳吉银行户头的事宜联系刘特佐。
告知刘因是最初通知开户
受询行使什么权力来联系刘特佐以确认纳吉银行户头的事宜时,余静萍答:“我联系刘特佐,因为他是最初通知我开设相关银行户头的人。”
她说,她并没有获得授权文件允许她在处理纳吉银行户头时,可以就有关事宜咨询刘特佐。
沙菲宜问:“这是否为你的失误,银行对此类事情非常严谨,为何你选择采用如此简单方法(联系刘特佐)?”
余静萍答:“是的,这是我的失误。”
不确定与被解雇有关
余静萍同意沙菲宜的说法,没有明确指示表明她获得授权,可以与银行户头授权人交涉与款项汇率有关的问题。
她也说,无法确定这是否是她被大马银行解雇的原因之一,当时被解雇时,大马银行没有出示解释信,仅给她一封解雇信。
在获悉证人家中仍保留该封解雇信后,沙菲宜要求证人在下周一的审讯日,把解雇信带上法庭,因为有关信函与证人处理银行户头的行为有直接关系。
在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中,作为第54名控方证人的余静萍也曾供称大马银行于2015年7月6日被国家银行搜查后,她“被要求离职”,惟当时她没有供证说明“被要求离职”的详细理由。
没人提醒不是“捐款”
受询大马银行或国家银行是否曾反驳,纳吉银行户头的款项是来自沙地“捐款”的说法时,余静萍表示,她无法确定国家银行是否采取任何行动,但大马银行并没有反驳款项是沙地“捐款”的说法。
她也说,没有人提醒纳吉相关款项不是“捐款”。
她也同意2个主要金融机构,即大马银行和国家银行在案发时间,在纳吉银行户头交易高峰期间,没有对户头内的交易产生怀疑。
余静萍此前供称,刘特佐或聂法依沙曾提供据称是沙地王子致函纳吉的4封信件,以证明汇入纳吉银行户头的资金属“捐款”。
这4封信函分别志期2011年11月1日(3亿7500万美元)、2011年2月1日(1亿美元)、2013年3月1日(8亿美元)以及2014年6月1日(5000万英镑)。
在控辩双方的协议下,高庭上个月已接纳上述信函为证物,但仅作为银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纳信函的内容。
案件于下周一(30日)续审,沙菲宜将会继续盘问余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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