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名控方證人: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
(吉隆坡27日訊)針對沙地王室發給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捐款”存入納吉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沒有直接通知納吉而是聯繫在逃富商劉特佐一事,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譯音)承認,她在此事犯下失誤。
ADVERTISEMENT
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日續審,餘靜萍是此案第41名控方證人。她此前在書面證詞時指出,納吉當年已授權聶法依沙管理其銀行戶頭,因此在收到外國資金後,她會聯繫1MDB前首席投資總監聶法依沙,確認相關款項的兌換事務。
沒授權納吉戶頭事宜聯繫劉
她供稱,在無法聯繫聶法依沙的情況下,她會聯繫劉特佐確認與納吉銀行戶頭有關的事宜。
她今日接受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的交叉盤問時說,銀行並沒有被委託授權就納吉銀行戶頭的事宜聯繫劉特佐。
告知劉因是最初通知開戶
受詢行使什麼權力來聯繫劉特佐以確認納吉銀行戶頭的事宜時,餘靜萍答:“我聯繫劉特佐,因為他是最初通知我開設相關銀行戶頭的人。”
她說,她並沒有獲得授權文件允許她在處理納吉銀行戶頭時,可以就有關事宜諮詢劉特佐。
沙菲宜問:“這是否為你的失誤,銀行對此類事情非常嚴謹,為何你選擇採用如此簡單方法(聯繫劉特佐)?”
餘靜萍答:“是的,這是我的失誤。”
不確定與被解僱有關
餘靜萍同意沙菲宜的說法,沒有明確指示表明她獲得授權,可以與銀行戶頭授權人交涉與款項匯率有關的問題。
她也說,無法確定這是否是她被大馬銀行解僱的原因之一,當時被解僱時,大馬銀行沒有出示解釋信,僅給她一封解僱信。
在獲悉證人家中仍保留該封解僱信後,沙菲宜要求證人在下週一的審訊日,把解僱信帶上法庭,因為有關信函與證人處理銀行戶頭的行為有直接關係。
在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黑錢案中,作為第54名控方證人的餘靜萍也曾供稱大馬銀行於2015年7月6日被國家銀行搜查後,她“被要求離職”,惟當時她沒有供證說明“被要求離職”的詳細理由。
沒人提醒不是“捐款”
受詢大馬銀行或國家銀行是否曾反駁,納吉銀行戶頭的款項是來自沙地“捐款”的說法時,餘靜萍表示,她無法確定國家銀行是否採取任何行動,但大馬銀行並沒有反駁款項是沙地“捐款”的說法。
她也說,沒有人提醒納吉相關款項不是“捐款”。
她也同意2個主要金融機構,即大馬銀行和國家銀行在案發時間,在納吉銀行戶頭交易高峰期間,沒有對戶頭內的交易產生懷疑。
餘靜萍此前供稱,劉特佐或聶法依沙曾提供據稱是沙地王子致函納吉的4封信件,以證明匯入納吉銀行戶頭的資金屬“捐款”。
這4封信函分別志期2011年11月1日(3億7500萬美元)、2011年2月1日(1億美元)、2013年3月1日(8億美元)以及2014年6月1日(5000萬英鎊)。
在控辯雙方的協議下,高庭上個月已接納上述信函為證物,但僅作為銀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納信函的內容。
案件於下週一(30日)續審,沙菲宜將會繼續盤問餘靜萍。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