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訊)一名女子申訴,她在發生車禍後到附近警局報案時,遭警員以穿著不合適的理由,禁止其進入警局。
她表示,自己當時身穿過膝的四分中褲(Bermudas)前往警局,因此對被指褲短禁入警局感到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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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女子凱倫(花名)向網媒“今日自由大馬”T指出,自己是於昨日到蕉賴9哩(Batu 9)的住家附近發生交通意外,隨即前往蕉賴9哩附近警局報案時,卻被告知要去加影的警局報案。
凱倫表示,自己在蕉賴9哩時,並沒有被告知穿著不合適;不料,當到達加影警局時,卻被指“褲子短”不合適而被禁止進入。
“警官(通過車窗)看到我穿的衣服並告訴我離開;我當時穿著遮住膝蓋的四分中褲。”
凱倫聲稱,該名警官很固執,拒絕接受自己折返更換服裝需要耗時很久的理由,堅持要自己更換服裝後才被允許進入警局。
“這太荒謬了!除非我換衣服。但他們怎麼能剝奪我報案的權利?
“他(警員)告訴我,他不在乎,甚至部長(如果穿著那樣的話)也不允許進入。”
凱倫表示,既然蕉賴9哩警局的警員沒有因為穿著而訓斥她,她想知道為什麼會在加影警局被拒之門外?
“如果有這樣的規定(不允許穿短褲),那麼第一個警察局就應該有人告訴我。 這沒有道理。”
在警員堅持下,凱倫最後只能聯繫姐姐給她帶來一條長褲後,她才獲獲進入警局報案。
凱倫繼稱,自己也嘗試向有關警員索要對方的警員編號和姓名以作投訴,但卻遭到後者拒絕。
她說,自己已聯繫加影州議員許來賢投訴此事,以確保同樣的情況不會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許來賢受詢時表示會跟加影警局瞭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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