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日訊)一名打工仔申訴在一家小公司打工7年,被其它公司挖角後,因提早離職而賠償3個月工資,農曆新年全公司包括老闆都有花紅,唯獨他一人落空;他說:“我不服,這不公道”!
這名在一間共9名員工的公司擔任會計的讀者致函本報申訴,今年3月,他在這家公司工作滿7年。7年前的他年少,對公司當時列出需要6個月前的辭職通知,沒有多想和顧慮下就簽署錄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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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去年11月收到某新公司的聘書, 我向老闆交辭職信,希望公司能讓我提早3個月走,我願意賠償3個月,因為新公司無法等我6個月。”
他表示,老闆當時按受他提早3個月離職,惟在農曆新年前,全公司員工包括老闆本身都有花紅,除了他。
“老闆告訴我‘對不起,你今年沒有花紅……’。”
他表示不解,因為據他所瞭解,年終花紅應該是依據去年(2022年)一整年業績表現分發。
“我都在公司上班,,就有權利獲得花紅,加上一年52個星期, 相等於13個月。 我們一整年只拿12個月的薪水,花紅是我們第13個月的薪水。
“我很不服!7年忠心地跟著老闆,沒有功勞,都有苦勞,整天做牛做馬用心工作……”
他也提問,人往高處爬有錯嗎?就因為2023年的3月後不再是員工,他不只是要賠賞提早辭職的3個月薪水,現在連花紅也不享有。
“這說得過去嗎? 只是小公司,有多少家小公司是綁著員工,要6個月前的辭職通知?”
他希望報館可以替他解惑。他說,自己不需要任何賠償。“沒有花紅就沒有,也算了,我要的只是一個公道和公平而已。”
律師:發花紅屬僱主權利
另一方面,律師表示,很多人以為花紅是員工應得的權益(entitlement),但其實不是。
擅於處理勞資合約的楊澤仁律師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說,針對花紅問題,大多數錄取信(Offer Letter)或僱傭合同都會闡明是屬於僱主的權利,需依據公司的表現、員工的表現來決定。
針對這名讀者的情況,他表示需要看雙方簽署的聘請信或者僱傭合同裡,有沒有闡明花紅是強制性的。如果是僱主權力,這名讀者就不能追究,因為老闆是根據合約內容行事。
他說,有些行業挖角時,會給資深員工提供很好的福利,也會在合同上闡明“花紅屬 強制性福利”。
他指出,現在就業市場發出的一個月花紅,只是一般慣例。“真正而言,花紅屬僱主的權力。”
辭退員工需列理由
提早離職需半年前通知,若提早需賠償的問題,楊澤仁說,這需視乎雙方錄取信或僱傭合同。
“僱傭合約是一個很好的東西,有什麼爭議都可以參照合約闡明的內容。”
他提醒說,員工要辭職的話,需根據合同要求,這包括若沒有給予充足通知,需對公司做出的賠償額。
他說,根據法律,員工辭職不用給理由,只要給充足的時間通知就可以。
“但是,僱主若要辭退員工,不只給充足的時間通知,還要給出很好的辭退理由,否則員工可以投訴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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