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來2日訊)地方政府發展部長倪可敏宣佈,內閣在今早一致通過合法化燃放煙花爆竹。
他解釋,合法化燃放煙花爆竹是為了增加國家稅收,減低國債,同時可以管制產品安全性,因為無論從任何地方進口煙花爆竹都需要通過執法單位發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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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說,這是華社引頸長盼的政策,因為過去數十年來,燃放煙花爆竹都屬於非法,甚至常鬧出很多意外,如今合法化,政府便可以管制產品安全。此外,燃放煙花爆竹不再是華社專利,開齋節、屠妖節友族同胞也有燃放,合法化後,大家可以普天同慶。
他說,合法化並不代表鼓勵大家每一天都燃放,而是過去未合法時讓走私集團和地下錢莊謀利,執法單位也“橫財就手”、“笑逐顏開”,也有產品安全隱憂,所以上述議決除了體現了團結政府多元開明,也是百利無一弊。
他說,這項政策通過是他在今日內閣會議上提出和陳情,並獲得內閣一致通過,所以往後新年便可以感受到遍地開花的熱鬧,也不會被執法單位對付。
他今晚在汝來隆盛佛跳牆大酒家出席馬來西亞福州社團聯合總會主辦、森美蘭福州會館協辦“第三屆癸卯年全國榕屬新春大團拜”受邀致開幕詞時,如是指出。
1996年起全面禁爆竹煙花
早在1994年,我國政府已開始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禁令。
當時政府仍批准27種危險性較低的煙花燃放,但爆竹則一律禁止。
較後,政府於1995年通過“爆竹及煙花禁令”,並在隔年全面執行有關禁令,即禁止任何場合及節日燃放爆竹和煙花,所有收藏出售、購買或是燃放等行為皆屬於犯法行為。
時任首相敦馬哈迪認為,燃放煙花和爆竹帶來許多不良後果,政府為了保障公共安全,決定全面禁止。
在相關條例下,任何人若被發現燃放爆竹,將會在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及1923年爆炸物條例下受對付,罰款是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個月。
而新加坡雖然早在70年代已全面禁止燃放爆竹,但卻在2003年有限度地開放,燃放爆竹必須遵守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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