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由于外部稽查师发出“无法表达意见”(Disclaimer of opinion),LAMBO集团(LAMBO,0018,创业板科技组)触犯上市条例,周四(2日)被列入GN3陷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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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AMBO集团1月31日的文告,外部稽查师Messrs CAS Malaysia PLT基于2主因,对其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政年稽查财报“无法表达意见”。
首先,外部稽查师因无法取得该集团旗下在中国的非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埃森思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ccsoft Technology Development)足够的审核证据。
根据CAS Malaysia PLT,福建埃森思索已于去年5月16日结业并注销公司地位,但LAMBO集团管理层无法提供福建埃森思索相关的财务报表,因此无法核实福建埃森思索截至2021年6月1日止的财政盈余、2021年6月1日至5月16日的损益表和一笔达396万零947令吉的亏损。
另外,LAMBO集团累积一家上市公司股票23.27%股权或2亿1295万6000股,并根据财报准则MFRS 9-金融工具,把这笔股权归类为金融工具,但CAS Malaysia PLT认为,应该根据财报准则MFRS 128-联号公司投资,归类为联号公司投资。
因此外部稽查师指出,无法掌握足够证据来评估上市投资。
根据上市条例8.03A,LAMBO集团有约7个月的市场来提呈业务合理化计划。同时,根据上市条例8.04(3)(a)(ii)委任达证券行为其保荐人。
LAMBO集团预计,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内可以解决“无法表达意见”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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