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由於外部稽查師發出“無法表達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LAMBO集團(LAMBO,0018,創業板科技組)觸犯上市條例,週四(2日)被列入GN3陷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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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LAMBO集團1月31日的文告,外部稽查師Messrs CAS Malaysia PLT基於2主因,對其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政年稽查財報“無法表達意見”。
首先,外部稽查師因無法取得該集團旗下在中國的非直接全資子公司福建埃森思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Accsoft Technology Development)足夠的審核證據。
根據CAS Malaysia PLT,福建埃森思索已於去年5月16日結業並註銷公司地位,但LAMBO集團管理層無法提供福建埃森思索相關的財務報表,因此無法核實福建埃森思索截至2021年6月1日止的財政盈餘、2021年6月1日至5月16日的損益表和一筆達396萬零947令吉的虧損。
另外,LAMBO集團累積一家上市公司股票23.27%股權或2億1295萬6000股,並根據財報準則MFRS 9-金融工具,把這筆股權歸類為金融工具,但CAS Malaysia PLT認為,應該根據財報準則MFRS 128-聯號公司投資,歸類為聯號公司投資。
因此外部稽查師指出,無法掌握足夠證據來評估上市投資。
根據上市條例8.03A,LAMBO集團有約7個月的市場來提呈業務合理化計劃。同時,根據上市條例8.04(3)(a)(ii)委任達證券行為其保薦人。
LAMBO集團預計,將在下一個財政年內可以解決“無法表達意見”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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