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以蔽之,政府要合法化燃放煙花,在監管問題上應該更加的嚴格,以免因為各種疏忽和法律漏洞,把禍害帶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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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近決定合法化燃放爆竹煙花,引起社會兩極化的爭議。
我不支持也不鼓勵燃放煙花,因為對我而言,這猶如把錢拿去燒沒什麼差別。尤其是有些收入不高者,因為煙花浪費了家裡小孩的奶粉錢,更是萬萬不該。
那這次內閣的決定對或不對,大家各有理據,無論如何,讓執法者有法可依,把灰色經濟轉成稅收增加國庫的收入,總比過去幾十年人民對“燃放煙花到底是合法與否”,一直感到疑惑來得好。
過去幾十年政府都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諷刺的是煙花鞭炮聲一年比一年響。而且放煙花也已經不是華人的專利,在開齋節和屠妖節時,友族同胞也燃放煙花。
那到底燃放煙花爆竹是非法還是合法?若是非法,怎麼會有商販在節日前夕在路邊擺檔售賣?他們是從哪獲取準證?若燃放煙花爆竹是不合法,哪有關當局為何沒有取締?
這次政府決定合法化燃放煙花爆竹,不應只是發執照,有稅收這麼簡單,政府還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令人擔心的是,一旦有商家大量噸貨庫存,恐怕對鄰里造成非常巨大的風險。而有人只為追求刺激,為煙花爆竹加工,最後釀成悲劇。這是政府有必要教育和提醒人民有關燃放煙花的風險,當然父母也有要負的責任。當局需制定購買菸花爆竹的年齡限制,且得嚴厲執法。
最近有個屋主邀請醒獅團到家裡採青,卻朝舞獅隊拋擲炮竹,這等行為應當被視為刑事犯罪,而非玩笑,有執法才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煙花和鞭炮的外包裝,也應附上多語使用指南,以及使用煙花時不能有的疏忽行為。任何人無論惡意或疏忽使用煙花,而導致別人受傷或致殘自己,都應負上相應的責任。
一言以蔽之,政府要合法化燃放煙花,在監管問題上應該更加的嚴格,以免因為各種疏忽和法律漏洞,把禍害帶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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