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机以及网络的便利,人们能第一时间录影、拍照,记录和分享当下的情绪以及场景,因此在遇到不平或愤怒之事时,人们开始学会运用这一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网络变成“公堂”,网民摇身一变成了“判官”,齐齐公审“罪犯”,从曝光路霸、渣男、小三到“奥客”、“无良”商家;从有违公序良俗到鸡毛蒜皮,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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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是,往往也是这样的方式最有效,“正义”很快得到伸张,甚至迅速引起公权力注意和介入,所以网络公审屡试不爽。
但是,随意在网络曝光个人信息,是否已经违法了呢?如果某天因误会成了视频中人,被网民大肆挞伐时,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报道:本刊 叶洢颖
摄影:本报 黄玲玲
我国的驾车人士想必多多少少都曾遭遇过路霸的问题,最常见的有胡乱停车、不规范驾驶,对方游走在法律边缘,不断地挑衅其他驾驶者,令人极为愤怒和懊恼,因此就将行车记录仪拍下的高清无码视频,原汁原味上传到社交平台谴责、传播。
在公布此类贴文下,往往也会有网民提出质疑:将可以清楚识别出身分的照片或视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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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违法的。”对此,刘法律事务处合伙人陆彦宏律师如是说,“很多人觉得是违法,因为大家觉得你不能拍别人的照片或视频传到网上,这是侵犯了隐私权。”
“可能可以这么讲,但若那是一个公共场所、公开的场合,谁都能拍照,所以并不违法。”
除非你拍摄所得的内容作为不法用途,惹上官非在所难免。
虽然在公众地方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可以在网上传播,但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传播个人信息。
“如果你曝光对方的个人资料(Personal Data)比如姓名、身分证号码,再阐述事发经过,而视频清晰证明他的行为确实是路霸无误,不构成诽谤,可是你暴露他的个人信息却侵犯他的隐私权(Privacy)。”
因为取得个人资料的途径可能是违法的,如雇用私家侦探调查取得,他形容此行为无疑是自找麻烦。
“又或是从警察处取得,但警察给你提供对方个人信息的目的,并非让你在网上传播,而是让你走法律途径,在法庭起诉他。”
至于“脸”是否属于个资的一部分,尚有争议之处,从他个人角度则认为,仅仅曝光长相应当不违法。
如何构成诽谤?
他提到,当事人在盛怒下传视频或照片时,若用马赛克等方式遮盖对方五官,只要人们无法精准识别出具体的身分,就能避免被告诽谤。
因为构成诽谤的元素有三:
(一)你发布了视频、文字、照片、音频等内容;
(二)无论内容是否指名道姓,哪怕引用“赵XX”诸如此类的代号,只要具备导向性,足以令人联想到某人;
(三)对方名誉受损。
作为经常八卦的吃瓜群众,假设在网上看到一则爆料,行文含沙射影却始终对不上号,不知当事人是谁,未免觉得无趣。
同样的,爆料人选择在网上揭发路霸行径,为的不就是让公众知道谁是路霸吗?若把相貌全数遮蔽起来,公众不知此人长相,那爆料人也没有达到原来的目的。
因此,陆彦宏建议,遭遇路霸时选择报警处理方为上策。只是,除了暴力、语言恐吓等显著举动,又该如何定义“路霸”?
“如果视频只是显示对方开车速度慢一点,警察由此判断不算路霸行为,你又怎能说他是呢?”
事件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同一件事、同一个行为看在100人的眼里,也许就有100种解读方法。
换个角度,假设某日你无意中发现自己的视频在网络传播,驾驶中的某个行为被认定是“路霸”,该怎么办?
“如果贴文中直指你是路霸,抨击你没家教之类的,但视频里却没有明显的路霸行为,你也可以起诉他。”
若碰到对方从一段完整的影片截取一小段视频来编造故事,大做文章等罗生门事件,身为当事人的你就得找出完整的视频来作证,否则有冤无处诉。
骂“小三”需谨慎
网络公堂上最常见的除了揭发“无良商家”、“奥客”、“路霸”、“老千”,男女情感纠纷亦不少见。但是若非铁证如山,发布贴文指控“渣男”与“小三”亦要谨慎,因为有可能遭到对方起诉诽谤。
陆彦宏解释,由于我国风气仍传统保守,依然很重视女性的名节,所以指责一名女性在男女关系方面私德有亏,败诉的赔偿金额会比较高。
“你说一名女性私生活混乱是极严重的诽谤,不过如果是男性的话,则属于一般性质的诽谤。”
起诉诽谤只为清白非为钱
在2022年11月30日,沙亚南高庭裁决行动党前白沙罗国会议员潘俭伟及前百乐镇州议员杨美盈,必须就两人曾发表指周美芬在担任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期间,批准以低价售地予马华公会的诽谤性言论,赔偿35万令吉的名誉损失。
是否所有诽谤案件的赔偿金如此高?未必。
陆彦宏提到,大多数的诽谤案均以和解落幕,因为此类诉讼持续下去对双方并无好处。
“如果诽谤案胜诉,其赔偿金的基准是10万令吉。很多时候我们是入禀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可能只得到几万令吉。”
“10万令吉或以上的案子属性严重,比如对方持续性地诽谤。以前曾经有过几百万令吉的赔偿金额,但是很罕有。”
官司长期悬而不决,最终就算胜诉了,律师费也许比所得的赔偿金还要高,得不偿失。“因为诽谤案性质比较复杂,要证明的东西比较多,有的律师会收费较贵。”
因此,他建议诽谤案的事主,无论是原告或被告还是先选择跟对方协商,谈妥赔偿金或道歉方式,私下和解了结。“极少数诽谤案会打到底,一般都是政治家、私人企业,尤其是那些诽谤者觉得自己没做错,如果证明到自己没错就能胜诉。”
他解释,当诽谤是出于恶意的话,赔偿额比较高;若是无意或普通辱骂,金额则是基准线。一次性诽谤,赔偿金额不多,而极小范围的诽谤,牵涉人数非常少,法官有可能予以驳回。
“平时我会先跟当事人说明,假设诽谤案胜诉,赔偿金额可达5至7位数,但很多时候只会得到5至6位数,7位数几率非常低,即使是6位数,也是比较低的数额。”
“告对方诽谤不是为了赔偿金,只是为了讨回一个清白。法庭审理诽谤案时,注重如何还原告一个清白,如果被告已经道歉,那就可能达到目的。”
他说,若对方败诉,表示愿意道歉,赔偿金额也会降低,即便他不愿道歉,法官的裁决结果也已经还原告公道,赔偿金一样不高。
“除非被告败诉,还坚持自己的言论是真实的,则另当别论。”
所谓病从口入,祸从口出,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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