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手機以及網絡的便利,人們能第一時間錄影、拍照,記錄和分享當下的情緒以及場景,因此在遇到不平或憤怒之事時,人們開始學會運用這一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
於是網絡變成“公堂”,網民搖身一變成了“判官”,齊齊公審“罪犯”,從曝光路霸、渣男、小三到“奧客”、“無良”商家;從有違公序良俗到雞毛蒜皮,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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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是,往往也是這樣的方式最有效,“正義”很快得到伸張,甚至迅速引起公權力注意和介入,所以網絡公審屢試不爽。
但是,隨意在網絡曝光個人信息,是否已經違法了呢?如果某天因誤會成了視頻中人,被網民大肆撻伐時,又該如何保護自己?
報道:本刊 葉洢穎
攝影:本報 黃玲玲
我國的駕車人士想必多多少少都曾遭遇過路霸的問題,最常見的有胡亂停車、不規範駕駛,對方遊走在法律邊緣,不斷地挑釁其他駕駛者,令人極為憤怒和懊惱,因此就將行車記錄儀拍下的高清無碼視頻,原汁原味上傳到社交平臺譴責、傳播。
在公佈此類貼文下,往往也會有網民提出質疑:將可以清楚識別出身分的照片或視頻,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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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違法的。”對此,劉法律事務處合夥人陸彥宏律師如是說,“很多人覺得是違法,因為大家覺得你不能拍別人的照片或視頻傳到網上,這是侵犯了隱私權。”
“可能可以這麼講,但若那是一個公共場所、公開的場合,誰都能拍照,所以並不違法。”
除非你拍攝所得的內容作為不法用途,惹上官非在所難免。
雖然在公眾地方拍攝的照片和視頻可以在網上傳播,但不意味著可以任意傳播個人信息。
“如果你曝光對方的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比如姓名、身分證號碼,再闡述事發經過,而視頻清晰證明他的行為確實是路霸無誤,不構成誹謗,可是你暴露他的個人信息卻侵犯他的隱私權(Privacy)。”
因為取得個人資料的途徑可能是違法的,如僱用私家偵探調查取得,他形容此行為無疑是自找麻煩。
“又或是從警察處取得,但警察給你提供對方個人信息的目的,並非讓你在網上傳播,而是讓你走法律途徑,在法庭起訴他。”
至於“臉”是否屬於個資的一部分,尚有爭議之處,從他個人角度則認為,僅僅曝光長相應當不違法。
如何構成誹謗?
他提到,當事人在盛怒下傳視頻或照片時,若用馬賽克等方式遮蓋對方五官,只要人們無法精準識別出具體的身分,就能避免被告誹謗。
因為構成誹謗的元素有三:
(一)你發佈了視頻、文字、照片、音頻等內容;
(二)無論內容是否指名道姓,哪怕引用“趙XX”諸如此類的代號,只要具備導向性,足以令人聯想到某人;
(三)對方名譽受損。
作為經常八卦的吃瓜群眾,假設在網上看到一則爆料,行文含沙射影卻始終對不上號,不知當事人是誰,未免覺得無趣。
同樣的,爆料人選擇在網上揭發路霸行徑,為的不就是讓公眾知道誰是路霸嗎?若把相貌全數遮蔽起來,公眾不知此人長相,那爆料人也沒有達到原來的目的。
因此,陸彥宏建議,遭遇路霸時選擇報警處理方為上策。只是,除了暴力、語言恐嚇等顯著舉動,又該如何定義“路霸”?
“如果視頻只是顯示對方開車速度慢一點,警察由此判斷不算路霸行為,你又怎能說他是呢?”
事件當事人往往各執一詞,而同一件事、同一個行為看在100人的眼裡,也許就有100種解讀方法。
換個角度,假設某日你無意中發現自己的視頻在網絡傳播,駕駛中的某個行為被認定是“路霸”,該怎麼辦?
“如果貼文中直指你是路霸,抨擊你沒家教之類的,但視頻裡卻沒有明顯的路霸行為,你也可以起訴他。”
若碰到對方從一段完整的影片截取一小段視頻來編造故事,大做文章等羅生門事件,身為當事人的你就得找出完整的視頻來作證,否則有冤無處訴。
罵“小三”需謹慎
網絡公堂上最常見的除了揭發“無良商家”、“奧客”、“路霸”、“老千”,男女情感糾紛亦不少見。但是若非鐵證如山,發佈貼文指控“渣男”與“小三”亦要謹慎,因為有可能遭到對方起訴誹謗。
陸彥宏解釋,由於我國風氣仍傳統保守,依然很重視女性的名節,所以指責一名女性在男女關係方面私德有虧,敗訴的賠償金額會比較高。
“你說一名女性私生活混亂是極嚴重的誹謗,不過如果是男性的話,則屬於一般性質的誹謗。”
起訴誹謗只為清白非為錢
在2022年11月30日,沙亞南高庭裁決行動黨前白沙羅國會議員潘儉偉及前百樂鎮州議員楊美盈,必須就兩人曾發表指周美芬在擔任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副部長期間,批准以低價售地予馬華公會的誹謗性言論,賠償35萬令吉的名譽損失。
是否所有誹謗案件的賠償金如此高?未必。
陸彥宏提到,大多數的誹謗案均以和解落幕,因為此類訴訟持續下去對雙方並無好處。
“如果誹謗案勝訴,其賠償金的基準是10萬令吉。很多時候我們是入稟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可能只得到幾萬令吉。”
“10萬令吉或以上的案子屬性嚴重,比如對方持續性地誹謗。以前曾經有過幾百萬令吉的賠償金額,但是很罕有。”
官司長期懸而不決,最終就算勝訴了,律師費也許比所得的賠償金還要高,得不償失。“因為誹謗案性質比較複雜,要證明的東西比較多,有的律師會收費較貴。”
因此,他建議誹謗案的事主,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還是先選擇跟對方協商,談妥賠償金或道歉方式,私下和解了結。“極少數誹謗案會打到底,一般都是政治家、私人企業,尤其是那些誹謗者覺得自己沒做錯,如果證明到自己沒錯就能勝訴。”
他解釋,當誹謗是出於惡意的話,賠償額比較高;若是無意或普通辱罵,金額則是基準線。一次性誹謗,賠償金額不多,而極小範圍的誹謗,牽涉人數非常少,法官有可能予以駁回。
“平時我會先跟當事人說明,假設誹謗案勝訴,賠償金額可達5至7位數,但很多時候只會得到5至6位數,7位數幾率非常低,即使是6位數,也是比較低的數額。”
“告對方誹謗不是為了賠償金,只是為了討回一個清白。法庭審理誹謗案時,注重如何還原告一個清白,如果被告已經道歉,那就可能達到目的。”
他說,若對方敗訴,表示願意道歉,賠償金額也會降低,即便他不願道歉,法官的裁決結果也已經還原告公道,賠償金一樣不高。
“除非被告敗訴,還堅持自己的言論是真實的,則另當別論。”
所謂病從口入,禍從口出,人總是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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