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讯)按摩院东主李锦伦(译音,58岁)就贩卖和贩运人口罪成被判10年监禁,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然而,上诉庭今日维持高庭的原判,被告今日起必须服刑10年。
被告在贩卖和贩运印尼籍女郎期间,利用及剥削她们为客户提供性服务,因而抵触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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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三司今日向被告发出拘捕令,谕令即日起服刑。在这之前,被告是以1万10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由拿督哈妮巴、拿督阿末纳斯菲及拿督林仲方(译音)法官组成的三司,一致维持了高庭的裁决。
2020年上诉驳回并加重刑罚
根据控状,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下午6时15分,在雪州沙亚南一家按摩院贩卖和贩运分别24和28岁的女子,因而抵触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
2019年4月4日,被告被控上地庭,罪名成立,遭判处7年监禁;2020年3月10日,高庭驳回了他的上诉,并加重刑罚至10年监禁。后来,被告针对高庭的裁决,上诉至上诉庭。
律师:按摩女郎自愿提供性服务
上诉聆审期间,被告律师陈春风(译音)向上诉庭说,两名女郎仅受聘来为客户提供按摩,被告并没有强逼两名女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
他表示是按摩女郎自愿提供性服务,收到的酬劳是由女郎收下,其当事人不收分文。
他说,被告被控抵触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显得太过严苛,实际上其当事人可在刑事法典或移民局法令下被控。
主控官弗芝雅副检察司反驳,两名受害女子是遭到被告强迫下而进行性行为,这被视为性剥削;她们自愿进行性行为,并不是法庭所要考虑的元素。
较早时,法官哈妮巴说,根据剑桥辞典,人口贩运的定义是买卖人的行为,或者从她们被迫从事工作,例如性工作中赚取钱财的行为,这符合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第2条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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