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天然資源、環境及氣候變化部將會在6月提呈2006年國家水務服務委員會法令,以加重對汙染水源者的刑罰,並允許用戶索償。
罰款增至1千萬 監禁15年
部長聶納茲米說,法令修正後將把違法者的罰款從現有的10萬令吉增至1000萬令吉,而監禁也會從1年增至1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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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部門目前還在審查該法令,過後會提呈總檢察署。
他是今日在國會部長問答環節回答伊黨甘馬挽國會議員仄阿里亞斯的提問時,如是指出。
導致斷水將可對付
聶納茲米說,其次是列出新罪行,例如任何導致供水系統關閉或水供中斷,以及將任何汙水、物體或物質排放到任何下道和水管的行為都可被對付。
他說,第三是允許水供服務執照持有人及用戶向汙染方索取賠償。
他也說,大馬的非收益水率約20%,部分州屬更是高達60%,而發達國家的目標是10%,以確保水源汙染不會對消費者造成供應中斷困擾。
此外,聶納茲米在國會舉行新聞發佈會時說,該部也會繼續修訂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這項法令早在國會解散前就已進行修訂。
他說,第一階段修正案涉及傳票和罰款的要素,以確保對造成環境汙染的肇事者和違法者採取嚴厲行動,預計可於年第四季度提交國會。
“至於全面強化該法令的第二階段仍與法律和環境專家在研究中。”
他說,第二階段修正案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例如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發展項目發起人和業界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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