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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58pm 20/02/2023

言论自由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

言论自由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

擬修正多媒體法令加強網安 法米保證不限制媒體言論自由

将修多媒体法令加强网络安全·法米保证不限制言论及媒体自由
法米表示,除非網絡媒體違反有關法令,否則該法令不會限制媒體言論自由。(檔案照)

(吉隆坡20日訊)數字通訊部長法米指出,該部計劃修正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以加強與網絡安全性和可靠性相關的監管框架,他保證這次的修法絕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他說,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適用於網絡媒體,而非印刷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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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米表示,除非網絡媒體違反有關法令,否則該法令不會限制媒體言論自由。

他指出,若違反上述法令第211(1)條文,一旦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若在定罪後仍繼續犯罪,則可每日罰款1000令吉。

法米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答國盟亞婁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沙希淡的提問時說,根據聯邦憲法第10條關於言論自由的條文闡明,每名公民都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國會在有必要保障政府利益、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情況下,立法限制這項基本人權。

他表示,政府非常重視新聞道德,也嚴正看待不誠實的新聞報導,如標題和新聞內容不符。

“記者應該堅守新聞原則和職業道德,依法報導準確和真實的新聞,並針對錯誤訊息做出糾正。”

法米強調,政府向來支持媒體自由,也根據聯邦憲法第10(1)(a)條文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然而,所謂的權利並不代表全部和絕對,人民應該考量大馬社會文化及宗教多樣性,負責任及合乎道德的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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