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沙菲宜指出,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上訴聆審是在匆忙的情況下進行的。
他質問,聯邦法院在去年8月23日“急於”裁定維持高庭的原判,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即時入獄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這是否與在同年11月舉行的大選,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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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不允許(納吉)申請展延聆審。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法院允許展延多達70次,但為什麼我的當事人(納吉)就不獲準展延一次?
“為什麼這麼匆忙?是因為第15屆全國大選在即嗎?”
沙菲宜表示,聯邦法院不允許展延聆審,這已經侵犯納吉的基本權利。
針對沙菲宜上述所指,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提出反對,並告訴沙菲宜,依照書面陳詞中的要點陳詞即可。
五司擇定明日繼續聆審納吉的申請。
在加影監獄服刑的納吉是於2022年9月6日,入稟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維持其SRC國際公司案罪成和刑罰的判決。他是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提出上述申請,而其中本質是案件是否出現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用權力過程。
在這項檢討判決的申請中,納吉尋求檢討的其他事項還包括了聯邦法院五司在2022年8月16日一致駁回他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上訴中,納入新證據的申請;五司駁回要求展延終極聆審的申請;五司駁回他要求東姑麥潤退審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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