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在憲法提供明確的解釋下,可以避免由於法院做出不同的解釋,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也直接的落實了對兒童權利的保障。
內閣議決修改聯邦憲法,以便讓馬來西亞籍的婦女與非大馬公民結婚後,如果在國外生下子女,他們的子女可自動成為大馬公民。相信對眾馬來西亞女性而言,這可以稱得上是一個期待已久,如今終於到來的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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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否認,男女平等這個課題對許多國家而言,都只不過是紙張上的文字。特別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儘管女性在一般就業和普通住行方面,已經和男性沒有差別,可是一到金字塔尖端,則仍然可見差別對待。政界及商業領域雖然有女領導,但比率是遠遠低於男性。娛樂圈的頂級男女演員片酬,更有云泥之別。
但這些都遠遠不及寫進憲法,在國外出生的孩子,不能夠跟隨母親自動取得母親國家公民身份來得關鍵。可是在男權社會主導的上世紀,讓這樣的決定似乎顯得理所當然,沒有人會認為那是一個問題。我國聯邦憲法第14條文就清楚闡明,在海外出生的小孩,若父親為大馬公民,則可自動獲得大馬國籍;若是母親為大馬公民,海外出生的孩子則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而必須依據聯邦憲法第15(2)條文申請公民權。
宏觀而論,這就意味著在大馬公民若與非公民結婚並在海外產子的課題上,存在男女不公的現象,只要進一步探討,則不難發現這裡頭還有一個人道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男女雙方出現狀況,在只能由女方單獨扶養孩子的時候,她還需要走大量的司法程序,才可以為孩子申請成為自己所屬國家的公民。這還是一個順利的情形下最好的結局,倘若出現狀況,這個孩子就很有可能成為無國籍兒童,也就是所謂的國際人球。
這並不是杞人憂天或誇大其詞的事。數據顯示從2010年至2021年10月,共有6296宗大馬女性與外籍配偶在海外產子的公民權申請,僅有951宗獲批,2241宗失敗,2725宗處理中,379宗取消。失敗比例如此的多,可以窺見申請公民身份的門檻之高。
我國政府這一次的修憲由兩名部長,即內政部長賽夫丁與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阿莎麗娜共同執行,足見其重視和謹慎程度。兩人發表聯合聲明指出,內閣已經同意修改聯邦憲法涉及這方面的相關條文。而根據修正後的聯邦憲法第14條第(1)款,在馬來西亞日之前或之後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如果他的父母中至少有一個是大馬公民,則他有權通過法律效力獲得公民身份。
而在這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關鍵便是詞彙的修改。文告指出該聯邦憲法的擬議修正案將使用“至少孩子父母之一”一詞,取代附表二第一部和第二部中的“孩子父親”。修改後的詞彙,將可以使到擁有大馬公民身份的母親,能夠根據聯邦憲法下享有平等權利。
一旦相關修憲在內閣通過,並由憲報頒佈後,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婦女為其子女申請公民身份案件的積壓。更重要的是,在憲法提供明確的解釋下,可以避免由於法院做出不同的解釋,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也直接的落實了對兒童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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