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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2日訊)被控進口假清真肉的案件,歷經兩年審理,今日終於結案,冷凍肉品公司LY Frozen Food董事楊志強和其公司雙雙被判罰,其中,楊志強被罰款10萬令吉,公司則面對150萬令吉罰款,總計160萬令吉。
此案今日共有4名被告,在新山地庭面對決;4名被告分別是: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第二被告楊志強(42歲,公司董事)、第三被告張金光(50歲,LY Frozen Food公司經理,),第四被告陳秀髮(44歲,公司董事),則在潛逃中。(人名皆譯音)
除了第一和第二被判罰,案中的第三被告張金光今日獲無罪釋放。
至於第四被告陳秀髮,地庭法官法蒂瑪裁決,一旦第四被告落網,案件將續審。
案件主控官團隊以莫哈末沙菲安為首,被告代表律師為佔裡和法德里。
4名被告,皆面對7項相同的控狀。
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由楊志強代表上庭,並認罪。第二被告楊志強也在聽完控狀後,認罪。
在第一和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2020年12月1日至3日期間,供應934箱和1550箱貼有澳洲清真認證的冷凍肉,因此觸犯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清真認證與標誌)第4(1)條文和第8b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
在第三、第四和第五項控狀,被告被控於上述期間,分別在148箱、786箱和1550箱冷凍肉,使用假清真標誌,牴觸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5(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條文下被判刑,此條文與刑事法令第34條文同讀。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六和第七項控狀,被告未經一家澳洲公司同意,在1550箱和934箱冷凍肉類產品包裝上,分別使用有關澳洲公司名字,觸犯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5(1)(c)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條文下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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