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23日訊)泰國中央調查局的官方主頁上近日發佈了一條關於在公共道路上停車的法律規定,即在公共道路上佔位停車屬於違法行為。該官方主頁指出,在公共道路上放置物體,比如:鋼板、椅子、或者是其他的任何東西,以為自己或他人佔有上述區域為目的,對公共道路造成阻礙,根據泰國國家清潔法和1992年版的國家秩序條規,這些行為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1992年泰國國家秩序條規第19條的具體內容是,禁止在路上設置、放置或堆放任何物品,除非上述區域屬於是當地的工作人員的執法區域,或者是由交通部門批准並官宣的區域,違反者將被處以不超過1萬銖(約1281令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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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清潔法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市區、衛生委員會管理區域、曼谷地區、芭提雅地區、以及部分規定地區。如果發現有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可以拍攝靜態照片或者是動態視頻、保存好以做為證據,然後可以將證據交予相關工作人員處。根據規定,舉報者將能夠獲得罰款的50%份額的獎勵。
與此同時,根據清潔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是法規中強制執行的區域,違規者的違規性質與上述情況相一致,也將會被視為是違反交通法第114條的規定,按規定應處以不超過500銖(約64令吉)罰款;或者是視為違反刑法的第385條規定,應處以不超過5000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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