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訊)聯邦法院七司今日一致裁定,反貪汙委員會在針對上訴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涉違反操守的調查,程序不當且時機“可疑”。
調查前未諮詢大法官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七司在宣讀判詞時說,儘管法官不享有調查豁免權,且可以依法被提控,但反貪會在調查納茲蘭之前,事先並未諮詢大法官,意味著整個調查未根據正當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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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說,反貪會在聯邦法院裁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SRC案前調查納茲蘭的時機“可疑”。
聯邦法院是針對3名律師提出的訴訟作出上述裁決。
東姑麥潤說,根據憲法,反貪會和其他調查機構有權對法官展開調查,同時也賦權總檢察長向官提出刑事訴訟,但運用這些權力時,必須是確實的案件和出於善意。
她強調,這點至關重要,以便確保法庭自由和獨立運作,以免受到外部干預。
聯邦法院認為,考慮到司法獨立神聖不可侵犯,聯邦憲法的涵意是,執法機構調查法官時,必須按照更高的標準。
“如果可以證明調查帶有目的,可以在司法審核時擱置該調查。”
須維護司法機構獨立性
東姑麥潤說,調查和提控都必須根據已制定的規則,以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她指出,需要遵守的規則包括調查機構必須先諮詢首席大法官,才能開始對法官進行調查;未經首席大法官的事先批准,調查機構不得公開調查事實;檢察官必須在調查期間與首席大法官協商,包括提控法官的決定。
東姑麥潤表示,在調查莫哈末納茲蘭前,首席大法官並沒有被通知,這表明所涉及的調查沒有良好意圖。
她說,反貪會在聯邦法院裁決納吉的SRC案前調查納茲蘭的時機“可疑”。
除了東姑麥潤,另6名名承審法官分別是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馬來亞大法官拿督莫哈末再比丁、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拿督王南吉、拿督哈敏達星和拿督羅扎莉亞。
納茲蘭被指戶頭有不明款項
時任高庭法官的納茲蘭是在2020年7月28日宣判納吉7項挪用SRC公司4200萬令吉的控狀罪名成立,處以12年監禁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納茲蘭過後調升為上訴庭法官。
然而,在SRC案終審前,反貪會接獲投報指納茲蘭的銀行戶頭有一筆不明款項後,便開檔調查納茲蘭,並向媒體公佈。
2名律師和一名社運人士,即努艾因、斯里坎皮拉和哈里斯依布拉欣隨後在2022年5月7日入稟法庭,將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佔巴基、反貪會和政府列為答辯人,並要求聯邦法院定奪兩道憲法問題。
這2道憲法問題分別是包括反貪會在內的刑事調查機構是否在法律上僅被允許調查被停職的高庭、上訴庭和聯邦法庭法官,以及檢察官是否有權就3個高級法庭的在職法官的罪行,提出任何訴訟。
首相署(法律與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昨日透露,反貪會已針對納茲蘭涉嫌違反操守的案件,提呈調查報告給東姑麥潤。
她在國會下議院感謝國家元首御詞部門辯論時指出,反貪會在志期2月21日的信件中告知,他們當天已針對納茲蘭涉嫌違反《2009年法官道德守則》的事宜,提呈一份報告給首席大法官。
不過,她補充,信中沒透露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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