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更多人成為政府耳目,能對違法亂紀的貪汙起一定的遏制及警惕作用,但是舉報人或者告密者的哨子能不能起作用,視法律能夠給到多少保護和支援力度。
安華當上首相後,在眾多場合都強調肅貪,力洗政府腐敗形象,打貪意志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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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上臺,安華就揭發防洪計劃涉及直接議價頒發合約,接著是前朝政府冠病基金疑被挪用,過後反貪會凍結了國盟土團黨的戶頭,徹查當中是否存在舞弊行徑?
上星期,土團黨領袖旺賽夫和阿當拉蘭涉嫌在“選擇性招標計劃”(Jana Wibawa)中收受利益被控;安華同時宣佈多個執法機構將徹查在“潘朵拉文件”被“點名”的我國政商領袖。這些都顯示安華不忘肅貪的初心。
在上星期五提呈2023年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安華用了一定篇幅闡述打貪的決心。當中他提到了幾項法令有助於剷除貪腐,防止政府財務被掏空,包括財政責任法令、政府採購法令,以及吹哨者保護法令。
當中保護吹哨者是有效打擊貪腐的工具。而我國也早於2010年制定了吹哨者保護法令,唯法令存在漏洞和缺陷,一直為人詬病,被認為無法有效保護吹哨者。
政府其實也發現了法令的不足之處,只是過去並沒有拿出堅定決心修訂相關的條文。
安華上星期五在財案中表示有意修訂吹哨者保護法令,旋即受到了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TI-M)及反貪汙與朋黨主義中心(C4)的歡迎。惟比起其他預算案內容,這部分並沒有獲得坊間太大的迴響。
說到法令的制定和修訂,一些人可能覺得對己無甚關聯,自己又何嘗需要當起吹哨者?惟監督體制不僅止於揭發公家的舞弊行徑,身在企業內,一旦發現內部存有不當經營手段或者不法交易,若知情並掌握一定的資料,也應該勇於“吹哨”,以協助推動“企業反貪”文化。
當然,有意吹哨者若認為本身的告密和揭弊動作會陷入險境,小至丟失工作,大至危及人身安全,就會退縮。而肇事者深知無人可以動其毫毛,甚至能夠運用權勢對付告密者,自然就更加肆無忌憚。恰恰我國的2010年吹哨者保護法令就無法給予吹哨者足夠的信心和保護。宛如我國眾多的反貪機制和條文都是無牙老虎。
在目前的法令下,只有向“執法機構”(警方和反貪會)披露的信息才受到保護,範圍無疑過窄。一些亦相對重要的機構內的舉報和告密,如醫藥公會和律師公會,並不在保護範圍,但一些人在向執法者舉報前,認為先內部處理會是恰當和有效率的,畢竟專業組織如律師公會都擁有本身的紀律小組,吹哨者理應受到保護。澳洲的法令就是最好的參考,我們應看齊。
以政府部門來說,安華就冀望公務員扮演有效的制衡角色,公務員必須無所畏懼地對任何不當行為,作出舉報。他更強調,即使是舉報首相的不當行為也是被允許的。首相給“膽子”成為後盾,只是法律上無法給予保障,相信沒有多少公務員敢“以身試法”。
公共機構中曾經流傳有關“暗勢力”(deep state)的存在,這個阻擋政府運作的勢力是結構性的,即使是部長和副部長都無法控制。如果真有這股勢力,很大可能是部門中資深高級的官員,屬下的小官若發現政府的運作被幹擾,撥款的流向不明,有證據卻面臨法律保護力不足,是不會輕舉妄動的。
另一個讓公務員退縮的原因是,如果披露的信息屬於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的機密,或者如果信息是在他們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獲得的,那麼舉報人也可能受到刑事起訴。
除了修正法令,反貪汙與朋黨主義中心提議建立一個獨立於行政部門甚至是首相本人的監督機構,負責審議和決定撤銷對吹哨者的保護,為吹哨者提供安全感,也是值得考慮的。
吹哨者的另一個揭弊管道是媒體和公民社會組織,同樣不在受保護範圍。這情況是舉報人通常已經向當局舉報,但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有進展,而轉向媒體或者公民組織尋求協助。又或者是公眾對於執法機構的信任度不足,進而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以便得到輿論關注後,能引起當局的跟進。
很多情況是,一些案件的知情人礙於害怕被執法機構牽連,更擔心本身安危,選擇緘默,結果案件久久不能突破。在政府本身被指控參與調查不當行為的情況下,這也是一種有效的保障措施。當局應該視這種舉動為公民意識的表現,更願意被監督,利於加速辦案。
簡而言之,政府展現打貪決心應該被讚揚和支持,鼓勵更多人成為政府耳目,能對違法亂紀的貪汙起一定的遏制及警惕作用,但是舉報人或者告密者的哨子能不能起作用,視法律能夠給到多少保護和支援力度。希望安華的打貪行動不會雷聲大雨點小,體制的改革須強化,修法動作亦要說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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