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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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太太準備在最近立遺囑,請問:“遺產受益人,是否可以是遺產執行人?”
在聯絡律師之前,我們想掌握一些這方面的常識,例如受益人尚未滿18歲,能否成為遺產執行人?
如果不能,應該如何挑選遺產執行人?還有執行人需要具備的條件。謝謝。
答:蘇宜健律師說,遺產執行人的最佳人選,當然是受益人本身,通常選擇非遺產受益人成為執行人,原因可能是受益人未滿18歲,或者受益人沒有能力處理分配遺產的事務。
他說,遺產執行人是執行、管理與分配遺產過程的關鍵人物,遺產執行人就好像立遺囑者的經理人。
他/她的責任重大,因為遺產的分配是否能順利完成,受益人的權益是否獲得保障,家族的生意是否能延續下去,甚至發揚光大,在很大程度上,與當事人所選擇的遺產執行人,是否可以信任,以及有能力處理有很大的關係。
立遺囑者可以在遺囑裡,委任最多4名遺產執行人,同時出任該項任務,立遺囑者如果擔心人多意見多,可能互相推卸責任,他們可以選擇委任較少的遺產執行人,可以是一兩名或3名遺產執行人。
假如立遺囑者覺得他的遺產龐大,單靠“個人”是無法處理好他的遺產,那麼他可以選擇委託信託公司來管理他們的遺產。
委託信託公司管理遺產,當然牽涉到費用的問題,假如遺產數額較大,委託信託公司比委託“個人”可靠,因為它是由專業的方式來管理遺產,這可避免私吞遺產、家庭糾紛或執行人逝世,導致遺產無人管理等問題的發生。
此外,假如擔心遺產執行人比立遺囑者先去世,或者棄權,不能肩負這項重大的責任,怎麼辦?為了預防這種情況的發生,可以在遺囑裡除了委託遺產執行人,也委託“候補”遺產執行人。
執行人須滿18歲
另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是,是否可以委託遺產受益人成為遺產執行人?假如受益人已經滿18歲,是可以的,假如受益人未滿18歲,只好委託其他更適當的人選。
為了保護未滿18歲受益人的權益,應該委託至少2名遺產執行人,目的是要讓遺產執行人可以互相審查,達致平衡及保護受益人的目的。
我們可以說,處理遺產的事務,並非輕鬆的任務,要確保所委託的遺產執行人是最佳人選,至少需要具備幾個基本條件。
首先,他們將為立遺囑者處理遺產的事務,由於執行人將接觸立遺囑者的所有遺產,並且為他們管理錢財,所以立遺囑者對執行人,必須有一定程度的信任。
遺產執行人私吞遺產、處事不公正或拖延的行為,將會導致遺產受益人的權益受損。雖然遺產受益人有權採取法律行動來對付違法的遺產執行人,但這將對遺產的移交程序造成拖延的情況。
委託遺產執行人應徵求同意
與此同時,在委託心目中的遺產執行人,應該徵求他們的同意,告訴他們遺產執行人的責任,以及你對他們的信任、期望和要求,也許需要準備一筆酬勞來彌補他們,但這樣可以避免日後執行人棄權,導致遺產陷入無人處理的狀態。
蘇律師補充,遺產執行人在處理分配遺產的任務,不只要謹慎,而且要公正無私,他們應該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為依歸,假如他們處事不當,可能會引起受益人的不滿,因此最好是選擇人品好及處事能力強的人選。
還有一種情況,假如委任1名居住在國外的親人擔任遺產執行人,是否可以考慮的選擇,是可以的,但是這樣做不大實際。
一旦需要該執行人放下手上的事務,回國處理這一切,他是否能快速做到?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問題。因此選擇遺產執行人,若是居住在附近會比較理想。
在立遺囑時,夫妻兩人最好能坐下來商討,如何委託遺產執行人,選出雙方都認同的人選,避免夫妻選擇不同的遺產執行人。
這是為了避免萬一夫妻倆同時逝世,而他們又委託不同的執行人,就會出現兩派遺產執行人,來管理共同擁有的遺產,所謂人多意見多,簡單的事務可能變成複雜,導致拖延情況出現,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受損。
假如父母認為自己的孩子雖然年輕,但是,只要他們已經符合法定年齡、人品可靠、有知識、有能力委託他們的孩子成為遺產執行人,也可以說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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