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首相署(法律與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宣佈,滿足三個條件的破產者,可向報窮局申請脫離窮籍。
她今日發文告指出,第一個條件是,從接到庭令或破產令算起,破產期限已經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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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涉及的債務總額或未償還債務不超過5萬令吉。
“第三,沒有根據1967年破產法令(360法令)對破產人發出的庭令、法庭程序或調查程序。”
她說,滿足這些條件者,可前往報窮局分局,或通過電子郵件,檢查他們的破產案件。”
更多詳情,可到報窮局網站 www.mdi.gov.my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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