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土團黨泗巖沫區部副主席兼商人阿當拉蘭否認另一項罪名,即200萬令吉選擇性招標計劃(Jana Wibawa)的賄賂罪,這是他目前面對的第5項控狀。
面對第5控狀
穿著藍色西裝的阿當拉蘭(42歲)今日在地庭聆聽控狀後表示,自己理解指控,並要求進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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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控狀是被告被控於2022年1月之間,在Publika一間餐館向連丹全(譯音)索取200萬令吉賄金,以協助Nepturis有限公司獲得總值1億4100萬令吉的巴生北區警區總部的工程。
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該案件副檢察司法拉雅斯敏說,檢方將要求在把沙亞南法庭和吉隆坡法庭的案件一併審理,但還沒有收到此案在哪個法庭審理的指示。
她也提出保釋條件,即沿用在沙亞南法庭的保釋條件,即30萬令吉保釋金、2名擔保人,以及必須每月到反貪會報到。
阿當拉蘭代表律師拿督斯里拉佔納瓦拉南對於上述條件沒有異議,表示並告知法庭之前判處的附加條件,即其當事人必須每月到布城反貪會辦公室報到一次,並將其護照交予法庭保管。
3月23日過堂
法官阿祖拉聆聽雙方陳詞後,認同上述保釋條件,並擇定案件在3月23日案件過堂。
阿當拉蘭的第一控狀是於2022年4月4日至2023年1月5日之間,在八打靈再也一家銀行分行,收取來自Bayu Bumiraya私人有限公司戶頭(董事連丹全,Lian Tan Chuan,譯音)的200萬令吉賄金,以協助該公司獲得總值1億4100萬令吉的巴生北區警區工程。
第2控狀指控被告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2月2日,在八打靈再也一家銀行分行,收取來自Bayu Bumiraya私人有限公司戶頭(董事經理末祖索)的210萬令吉賄金,以協助MIE Infrastructure & Energy私人有限公司獲得總值4780萬令吉的玻璃市雙溪阿當前往甘榜巴納的建路工程。
第3項控狀為阿當拉蘭被控於2021年3月於位於吉隆坡Dutamas的一家餐廳,向MIE建設及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經理瑪佐索索取合約總值的3.5至7%,作為協助MIE公司獲取選擇性招標計劃下合約的同意信(SST)。
第4項控狀是阿當拉蘭被控於2021年11月26日於聯昌國際銀行分行,通過該銀行個人戶頭收取來自瑪佐索的50萬令吉,因為他成功協助MIE公司以直接招標方式獲得總值4780萬令吉、從雙溪阿當往甘榜峇納的道路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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