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表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被控涉嫌竄改1MDB稽查報告案中是否有謀取報酬,他同意其律師的陳詞,即修改1MDB稽查報告與收取報酬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沒有證據表明或證明第二被告明確指示對報告進行的修改是為了使他免受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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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擔心該報告可能被政治操縱。檢方沒有證明刪除或修改的項目如何會對第二被告產生民事或刑事責任。
“在我看來,早期稽查報告中被刪去或修改的內容不會使第二被告面臨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指依所述公賬會知情
“正如時任總檢察長所述,修改是有正當理由的。我還觀察到,對於被修改或刪去的項目,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是知情的,也有經過公開討論的。
“因此,我認為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2)條文作出的推定並不適用,因為檢方無法證明存在貪贓行為。”
基於總檢長判斷修改
莫哈末再尼指出,根據首名被告阿魯爾甘達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及文件,對早期稽查報告所做的修改是基於總檢察長的判斷,這也是獲得其同意的。
“如果1MDB的管理層在早期稽查報告發布之前更加合作,就沒有必要進行這些修改。”
他說,阿魯爾甘達後來代表1MDB提供的資料,也沒有異常之處,因為總檢察長也接納了稽查方可以參與稽查報告的討論,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被迫參加會議,或者是被迫修改稽查報告。
首被告加入1MDB前
在海外工作逾20年
莫哈末再尼指出,在控方舉證階段中可發現,首名被告是法律系畢業生,但從事投資銀行領域的工作,在加入1MDB之前,在海外工作了超過20年。
他說,首名被告的友人阿斯威是1MDB的董事會成員,後者接洽首名被告,鼓勵首名被告申請出任1MDB首席執行員一職。
他指出,首名被告因為想要返鄉,因此接受了友人的建議,並經過數次的面試,最終在2015年1月,受委為1MDB首席執行員,並在受委後的首個星期,就會見了第二被告。
“第二被告告訴他(首名被告),本身對公司(1MDB)的關注,尤其是財務承諾和停滯不前的項目。”
他指出,第二被告在2016年2月23日,交代首名被告作為1MDB的代表,出席在隔天與稽查小組的會議。
“第二被告告訴他(首名被告),維護公司(1MDB)的利益及確保總稽查署保留稽查範圍,也就是核實1MDB的賬戶。
第二被告告知可政治角度“杜撰”
“第二被告也提出了關注,那就是有關(稽查)報告可以從政治角度‘杜撰’(spun)。”
他指出,首名被告在2016年2月24日出席會議時,腦海中已經有了第二被告給他的指示。
“他(首名被告)也參與了在2016年2月25日,與稽查小組進行的後續會議。”
莫哈末再尼指出,首名被告是在2016年2月24日的會議中,第一次看到有關的1MDB稽查報告。
他說,首名被告向第二被告彙報會議中的事宜,第二被告也審閱了有關的稽查報告。
“首名被告告訴第二被告,36個被討論的事項,但只有數個項目被修改。”
莫哈末再尼指出,首名被告也接獲第二被告的指示,就1MDB的事宜進行“路演”(roadshow)。
“他(首名被告)的任務是說明公司(1MDB)面臨的問題、合理化計劃、公司面對的各種調查,包括美國司法部提出的訴訟。”
首被告從未被要求操縱真相
莫哈末再尼進一步指出,首名被告在接受盤問時供稱,在與稽查小組進行會議時,他並不擔心稽查報告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政治傾向,因為公司已經面臨來自各個方面的攻擊。
“他(首名被告)只是關注於傳遞真相,從未被要求操縱真相。
“他(首名被告)從未被指示在公賬會面前該說些什麼,他堅信他不會通過掩蓋應該提出的問題,這有損他的正直。”
沒證據顯示安比林被迫修報告
此外,莫哈末再尼在判詞中指出,修改1MDB稽查報告一事,是經過前總稽查司丹斯里安比林的判斷和同意,並依據首名被告所提供的文件。
他說,如果1MDB管理層在初版的稽查報告發布之前給予更多合作,就無需如此行事。
“沒有證據顯示,(前)總稽查司(安比林)被迫出席會議或修改稽查報告。”
他指出,安比林所闡明的修改有一定的道理,公賬會也知道修改一事,並公開討論。
他說,安比林也確認未接到納吉的明確指示,以修改或移除稽查報告的任何內容。“(前)總稽查司(安比林)是否被迫更改早期的稽查報告?在我看來,他不是。”
莫哈末再尼進一步指出,安比林保留接受對早期稽查報告提出任何修正建議的最終決定權。
“首名被告供證時說,在2016年2月24日的會議上,提出並討論了許多項目,但總稽查司將決定是否接受。”
他指出,安比林多次堅稱他從不向稽查報告的真實性妥協。
安比林有原則 勤奮履行職責
莫哈末再尼進一步說,在他看來,安比林是一個非常有原則和嚴肅的人。
“他(安比林)給我的印象是,他決心勤奮地履行職責,不甘於受愚弄。”
他說,安比林的任期在聯邦憲法第105條款下受到保障,也在1957年稽查法令下,被賦予大權。
“因此,他(安比林)被賦予了獨立性,可以毫無畏懼或不偏袒地履行職責。”
納吉有權接收稽查報告副本
此外,莫哈末再尼指出,納吉是時任財政部長及1MDB的利益相關者,有權接收一份稽查報告的副本。
他說,安比林和第7名控方證人在供證時,指出這是一貫的做法。
談到1MDB的2份財務報表,莫哈末再尼指出,在安比林提醒納吉之前,納吉似乎對此不知情。
被串謀修改報告分4部分
第一部分 暫緩IMTN沒帶上內閣會議
修改前的內容指首相(兼財政部長)於2009年5月27日前往覲見國家元首時,已答應暫緩伊斯蘭中期票據(IMTN)的發行,以讓特別監督委員會重新進行評估。雖然當天有內閣會議,但有關同意暫緩發行IMTN的事宜,並沒有提到會議上。
登嘉樓投資機構(TIA,1MDB前身)首席執行員繼續發行IMTN,導致他在2009年5月27日的股東決議中,被革除董事一職。
IMTN倉促發行,引來多方的批評。包括登嘉樓州務大臣機構通過志期2009年5月29日的信函,給予大馬銀行強烈的警告,大馬銀行隨後被控在發行ITMN時,存在不當行為。
登蘇丹要求內閣準備報告
內閣也在2009年6月3日被告知,登州蘇丹要求準備有關“TIA未經授權發行IMTN”的相關報告。
部分內容被修改成TIA首席執行員繼續發行IMTN,導致他在2009年5月27日的股東決議中,被革除董事一職。
“同一天,依斯密和沙魯爾簽署的TIA董事決議繼續發行IMTN及重新委任沙魯爾為TIA董事。
“其中包括了登嘉樓州務大臣機構通過志期2009年5月29日的信函,給予大馬銀行強烈的警告,大馬銀行隨後被控在發行ITMN時,存有不當行為。
“除此之外,內閣也在2009年6月3日被告知,登州蘇丹要求準備有關‘TIA未經授權發行IMTN’的相關報告。”
第二部分 發行IMTN債券刪“加速”字眼
修改前的內容指1MDB於2009年10月10日召開的董事會上,1MDB首席執行員告知董事會,在TIA特別顧問的要求下,需要加速發行IMTN,以和Mubadala公司合作發展比東島(Pulau Bidong)。
出席會議的大馬銀行也證實TIA特別顧問施壓,以便加速發行債券。
修改內容刪除“加速”字眼,指IMTN是在TIA特別顧問的建議下發行,是為了和Mubadala公司合作發展比東島。
此外,在2015年6月份,前1MDB首席執行員告知繼續發行IMTN,因為在2009年5月15日簽署的項目協議,是一項購買交易(bought deal),大馬銀行作為牽頭安排人(Lead Arranger)以及主要購買者,已經獲得次級購買者,購買有關的債券。
2段落內文全數遭刪
稽查報告中的2.1.6及2.1.7部分全數刪除。
2.1.6的內容指前1MDB首席執行員在2015年6月承認IMTN債券被迫繼續發行,因為在2009年5月15日簽署的項目協議,是一項購買交易(bought deal),大馬銀行作為牽頭安排人(Lead Arranger)以及主要購買者,已經獲得次級購買者,購買有關的債券。
大馬銀行在2009年5月18日和泰國的Country Group Securities(CGS)簽署IMTN債券的“次級購買協議”,每100令吉面值,以88令吉158仙發行38億令吉的IMTN債券。
也在2009年5月18日簽署配售代理協議,大馬銀行受委為配售代理,重新發售CGS所擁有的IMTN。
2.1.7內容則說,在2009年5月18日,CGS已和Acme Time Limited簽署“賣出選擇權協議”(Put Option),作為聯合交易夥伴。
CGS在2009年5月21日發出發售指示給大馬銀行,38億令吉的IMTN債券已在2009年5月21至26日期間,被一家本地機構全數購入。
從配售中從賺取的4億4961萬令吉(1億2727萬美元),大馬銀行在2009年5月29日支付130萬美元給CGS。
與此同時,2筆分別1億1342萬美元和1255萬美元的款項,分別在2009年5月29日和2009年7月13日支付給Acme Time Limited。
第三部分 財務報表有異
標題為“提呈不同的財務報表”的內容,部分被刪除。
內容指IMDB必須在限定時間提呈該公司經稽查的年度財務報表予財長機構,也需依據貸款條例向借貸機構提呈財務報表副本。
一名公賬會成員曾於2015年12月18日的公賬會會議上質問,1MDB提呈予貸款給1MDB的大馬公司委員會及其他機構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年度報告是否存在兩個版本。
儘管德勤會計事務所於2014年11月5日發佈1MDB年度稽查報告,但總稽查署發現1MDB提呈給大馬公司委員會的財務報表與提呈到財長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副本有異;部分內容也附上已鑑定的內容差異製表。
第四部分 劉出席會議記錄遭修改
“給予稽查司或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資料錯誤或不準確的資料”製表,該製表提及劉特佐的欄目遭刪除。
提呈予外部稽查司或財務報表使用者的內容指,根據1MDB於2015年6月19日提呈給總稽查署志期2009年9月26日的1MDB董事會特別會議記錄,劉特佐的出席並沒有記錄在該會的出席名單內。
然而總稽查署2015年4月15日在1MDB辦公室稽查時發現,劉特佐的名字出現在2009年9月26日1MDB董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的出席者名單中。
總稽查署於2015年6月19日透過與1MDB前董事主席丹斯里峇基的談話得知劉特佐有出席會議,並向總稽查署提呈記錄劉特佐出席會議的會議記錄副本。
納吉女兒:這是首次勝利
另一方面,納吉的女兒諾雅娜在莫哈末再尼宣判後,告訴辯方律師團的其中一名律師法漢說,這是首次勝利(first win)!
諾雅娜和納吉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今日現身庭內聆聽此案的判決,2人在聞判後,顯得非常高興,笑容滿滿。
莫哈末再尼是在今早宣讀完判詞摘錄後,作出宣判。
他先是要求坐在被告欄的阿魯爾甘達起立,接著裁定他無罪釋放,並可離開被告欄。
阿魯爾甘達在向莫哈末再尼說了謝謝後,隨即離開被告欄。
隨後,莫哈末再尼對納吉作出宣判,裁定他無罪釋放。
納吉和阿魯爾甘達在聆聽了判決後,2人在庭內開心擁抱。
納吉目前是在加影監獄服刑。聯邦法院五司是在2022年8月23日,一致駁回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終極上訴,維持原判,即入獄服刑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納吉已入稟聯邦法院,申請檢討終極上訴的判決,聯邦法院將在3月31日之前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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