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嫌修改1MDB稽查报告案中,表罪不成立,获得无罪释放;不过,纳吉还有另外3宗待审案件。
此外,被控与纳吉串谋犯罪,但已以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供证的1MDB前首席执行员阿鲁尔甘达,随着获得法庭发出免控证书,同样获得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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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于今早在吉隆坡第二刑事高庭进行裁决。承审法官莫哈末再尼在早上10时12分左右开庭后,开始宣读大约15分钟的判词摘录。
阿鲁尔甘达是此案的首名被告,纳吉则是第二被告。高庭是在2022年6月24日批准控方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3条文要求传召阿鲁尔甘达,在他本身和纳吉被控涉嫌修改1MDB稽查报告的案件中,作为此案第15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的申请。
莫哈末再尼今日宣读判词摘录时指出,首名被告在接受盘问时,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3条文下,如实供证和全盘托出所有事情,因此法庭向他发出免控证书。
他说,这份免控证书将使到首名被告免于在此案中面对任何提控。
他因此裁定,首名被告无罪释放。
莫哈末再尼指出,至于第二名被告,他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评估,发现控方未能举出可信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分。
“控方无法证明(第二被告)表罪成立,因此裁定第二被告无罪释放。”
法官:被告证词始终一致
莫哈末再尼在判词中指出,据其观察,首名被告的证词始终一致,很明显,首名被告已尽其所能诚实地回答了控辩双方提出的问题。
他说,首名被告的证词也与出示的文件及其他证人的证词相符。
“我有留意,他(首名被告)可能会试图最小化他的部分,并放大第二被告的任何不当行为。他没有。在某种程度上,他的回答有利于第二名被告。”
“控方在复问首名被告时,从未质疑过他在盘问中给出的任何有利于第二被告的供词,也没有任何企图将第二被告视为敌对证人。”
他指出,如果首名被告的证词确实有利于第二名被告而不利于控方,控方有责任强调证词中的任何出入,但控方没有这样做。
莫哈末再尼进一步指出,首名被告没有试图掩盖围绕1MDB的恶作剧。
“他(首名被告)被拉去拯救公司(1MDB),并离开了在国外可能有前途的职业。”
他指出,众所周知,首名被告因1MDB事务而受到公开诽谤,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许多问题都是在他进入1MDB之前发生的。
他说,在此案的审讯中,没有证据表明首名被告是同谋或需要对困扰1MDB的问题负责,控方在这方面也没提出任何建议。
此案于2019年11月18日开审,共传召了16名控方证人,经历了43天的审讯。
纳吉被指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兼财政部长,利用职权获取利益,保护自己免受到1MDB有关的纪律、民事或刑事诉讼,指示修改由总稽查署已敲定的1MDB稽查,涉嫌滥权。
阿鲁尔甘达则被控教唆纳吉修改1MDB稽查报告,以保护纳吉免于受到与1MDB事件有关的民事或刑事行动对付。
两人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纳吉仍有3案待审
1案申请检讨终极判决
高庭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嫌修改一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稽查报告案的表罪不成立,不过纳吉还有另外3宗有待审讯的案件。
纳吉涉及的法庭案件及接下来审讯日期
1)被控27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洗钱案
纳吉被控在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收取2700万令吉。
审讯日期:5月29日
2)被控1MDB公司的23亿令吉贪污案
面对4个控状,即使用其职位从一马公司(1MDB)获得23亿令吉的贿赂,其中也涉及27项同样数额的洗钱提控。
审讯日期:4月17日
3)被控与前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依万斯里嘉阿都拉涉嫌6项刑事失信案,涉及66亿4000万令吉公款
案发时间是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地点位于财政部。
他们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下被提控,并与该条文第34条同读,罪成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
审讯日期:4月3日
联邦法院将在3月31日之前,就纳吉为寻求检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终极判决所提出的申请,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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