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嫌修改1MDB稽查報告案中,表罪不成立,獲得無罪釋放;不過,納吉還有另外3宗待審案件。
此外,被控與納吉串謀犯罪,但已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供證的1MDB前首席執行員阿魯爾甘達,隨著獲得法庭發出免控證書,同樣獲得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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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於今早在吉隆坡第二刑事高庭進行裁決。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在早上10時12分左右開庭後,開始宣讀大約15分鐘的判詞摘錄。
阿魯爾甘達是此案的首名被告,納吉則是第二被告。高庭是在2022年6月24日批准控方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63條文要求傳召阿魯爾甘達,在他本身和納吉被控涉嫌修改1MDB稽查報告的案件中,作為此案第15名控方證人,出庭供證的申請。
莫哈末再尼今日宣讀判詞摘錄時指出,首名被告在接受盤問時,在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63條文下,如實供證和全盤托出所有事情,因此法庭向他發出免控證書。
他說,這份免控證書將使到首名被告免於在此案中面對任何提控。
他因此裁定,首名被告無罪釋放。
莫哈末再尼指出,至於第二名被告,他對控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評估,發現控方未能舉出可信的證據來證明犯罪的成分。
“控方無法證明(第二被告)表罪成立,因此裁定第二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被告證詞始終一致
莫哈末再尼在判詞中指出,據其觀察,首名被告的證詞始終一致,很明顯,首名被告已盡其所能誠實地回答了控辯雙方提出的問題。
他說,首名被告的證詞也與出示的文件及其他證人的證詞相符。
“我有留意,他(首名被告)可能會試圖最小化他的部分,並放大第二被告的任何不當行為。他沒有。在某種程度上,他的回答有利於第二名被告。”
“控方在復問首名被告時,從未質疑過他在盤問中給出的任何有利於第二被告的供詞,也沒有任何企圖將第二被告視為敵對證人。”
他指出,如果首名被告的證詞確實有利於第二名被告而不利於控方,控方有責任強調證詞中的任何出入,但控方沒有這樣做。
莫哈末再尼進一步指出,首名被告沒有試圖掩蓋圍繞1MDB的惡作劇。
“他(首名被告)被拉去拯救公司(1MDB),並離開了在國外可能有前途的職業。”
他指出,眾所周知,首名被告因1MDB事務而受到公開誹謗,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為許多問題都是在他進入1MDB之前發生的。
他說,在此案的審訊中,沒有證據表明首名被告是同謀或需要對困擾1MDB的問題負責,控方在這方面也沒提出任何建議。
此案於2019年11月18日開審,共傳召了16名控方證人,經歷了43天的審訊。
納吉被指身為一名公職人員即首相兼財政部長,利用職權獲取利益,保護自己免受到1MDB有關的紀律、民事或刑事訴訟,指示修改由總稽查署已敲定的1MDB稽查,涉嫌濫權。
阿魯爾甘達則被控教唆納吉修改1MDB稽查報告,以保護納吉免於受到與1MDB事件有關的民事或刑事行動對付。
兩人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納吉仍有3案待審
1案申請檢討終極判決
高庭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嫌修改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稽查報告案的表罪不成立,不過納吉還有另外3宗有待審訊的案件。
納吉涉及的法庭案件及接下來審訊日期
1)被控2700萬令吉的SRC國際公司洗錢案
納吉被控在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AmIslamic銀行收取2700萬令吉。
審訊日期:5月29日
2)被控1MDB公司的23億令吉貪汙案
面對4個控狀,即使用其職位從一馬公司(1MDB)獲得23億令吉的賄賂,其中也涉及27項同樣數額的洗錢提控。
審訊日期:4月17日
3)被控與前財政部秘書長丹斯里依萬斯里嘉阿都拉涉嫌6項刑事失信案,涉及66億4000萬令吉公款
案發時間是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地點位於財政部。
他們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條文下被提控,並與該條文第34條同讀,罪成可判處最高20年監禁及鞭刑。
審訊日期:4月3日
聯邦法院將在3月31日之前,就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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