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不确定是何时开始兴起的术语,起源于何年何日,又是谁先意识到其行为侵犯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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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简单至极。“翻”即是“翻出”旧曲,“翻新”歌词编曲,再依照个人风格重新演唱,若一举成名,不仅知名度大增,还能让旧曲“翻身”。大约从70年代开始,本地中文乐坛掀起翻唱潮流,面临港台流行文化的巨大冲击显得欲振乏力,唱片公司对原创缺乏信心,被迫改弦易辙,从童星到老将,可说当年极少有歌手没有翻唱作品,倒也另辟一定的市场。此外,民间的版权意识仍处于模糊阶段,只要歌好听就可,至于是谁写的,对当年的听众来说,重要吗?而我更关注的是,当年翻唱大行其道却造就如此光景,如今通街都是原创却救不了本地乐坛,为何?倒是很好的题目,值得好好论说。
可惜,依循这模式产出的作品,被视为应付市场需求,诚意欠奉的行货。导致很多人将翻唱和原创对立起来,认为翻唱是缺乏原创能力的人才会做的事。“口水歌”因而是个贬义极重的字眼。翻唱,有什么不好?
翻唱的门槛不仅仅是局限于要摆脱和超越原作者带来的既定印象,创作人需要将音乐拆解、重组、创造、诠释、再通过对其的理解和深入程度,重新打造专属的音乐世界,未必比原创来得容易。有几张翻唱专辑是我的心头肉,比方王菲《菲靡靡之音》、王若琳《爱的呼唤》、The Shang Sisters《姐妹仨》和《滚石撞乐队》的翻唱企划。
回看2018年马来西亚娱协奖入围名单,最佳经典流行专辑奖(均以翻唱为主)和最佳流行专辑奖(均以原创为主)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奖项,主办单位可考虑在下一届将两者纳入同个门派,一争高下(也可缩短颁奖典礼的时间)。
关于翻唱侵权这回事,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之所以再提,是因为觉得它需要再被知道,再被强调。简而言之,原作者有权力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翻唱作品。翻唱者没被追究,和没有追究翻唱自己作品的人,不表示侵权不成立。
翻唱,须付的不只是口水、版税,还有心血和时间,要在中文乐坛“洗白”,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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