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不確定是何時開始興起的術語,起源於何年何日,又是誰先意識到其行為侵犯了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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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簡單至極。“翻”即是“翻出”舊曲,“翻新”歌詞編曲,再依照個人風格重新演唱,若一舉成名,不僅知名度大增,還能讓舊曲“翻身”。大約從70年代開始,本地中文樂壇掀起翻唱潮流,面臨港臺流行文化的巨大沖擊顯得欲振乏力,唱片公司對原創缺乏信心,被迫改弦易轍,從童星到老將,可說當年極少有歌手沒有翻唱作品,倒也另闢一定的市場。此外,民間的版權意識仍處於模糊階段,只要歌好聽就可,至於是誰寫的,對當年的聽眾來說,重要嗎?而我更關注的是,當年翻唱大行其道卻造就如此光景,如今通街都是原創卻救不了本地樂壇,為何?倒是很好的題目,值得好好論說。
可惜,依循這模式產出的作品,被視為應付市場需求,誠意欠奉的行貨。導致很多人將翻唱和原創對立起來,認為翻唱是缺乏原創能力的人才會做的事。“口水歌”因而是個貶義極重的字眼。翻唱,有什麼不好?
翻唱的門檻不僅僅是侷限於要擺脫和超越原作者帶來的既定印象,創作人需要將音樂拆解、重組、創造、詮釋、再通過對其的理解和深入程度,重新打造專屬的音樂世界,未必比原創來得容易。有幾張翻唱專輯是我的心頭肉,比方王菲《菲靡靡之音》、王若琳《愛的呼喚》、The Shang Sisters《姐妹仨》和《滾石撞樂隊》的翻唱企劃。
回看2018年馬來西亞娛協獎入圍名單,最佳經典流行專輯獎(均以翻唱為主)和最佳流行專輯獎(均以原創為主)分別是兩個不同的獎項,主辦單位可考慮在下一屆將兩者納入同個門派,一爭高下(也可縮短頒獎典禮的時間)。
關於翻唱侵權這回事,已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之所以再提,是因為覺得它需要再被知道,再被強調。簡而言之,原作者有權力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或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發表翻唱作品。翻唱者沒被追究,和沒有追究翻唱自己作品的人,不表示侵權不成立。
翻唱,須付的不只是口水、版稅,還有心血和時間,要在中文樂壇“洗白”,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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