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涉嫌在5年前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挪用公司资产的2名银丰集团(Revenue Group)董事,今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两人皆否认有罪。
两兄弟伍士超(50岁)和伍士宏(47岁)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向地庭法官罗兹娜表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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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他们被控在2018年10月3日,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议决下于吉隆坡的陆路交通局,让一名联昌银行的职员,将属于银丰集团名下的一辆丰田Vellfire休旅车登记在伍士宏(第二被告)的名下。
此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务),一经定罪,可在同一法典第34条文下监禁不少过6个月,但不超过5年、鞭笞和罚款。
主控官刘振豪(音译)副检察司向法庭建议,每名被告由一人以2万令吉保外,同时需要将护照交给法庭保管。
两人的代表律师阿米尔汉扎向法庭求情时指出,当事人在调查时给予良好配合,因此希望让其当事人在自己的担保下获释。
法官罗兹娜最终允许被告,各以一人以一万令吉保外候审,并择定此案在4月14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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