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訊)涉嫌在5年前未經董事會批准的情況下挪用公司資產的2名銀豐集團(Revenue Group)董事,今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兩人皆否認有罪。
兩兄弟伍士超(50歲)和伍士宏(47歲)在通譯員念出控狀後,向地庭法官羅茲娜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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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他們被控在2018年10月3日,在未經公司董事會議決下於吉隆坡的陸路交通局,讓一名聯昌銀行的職員,將屬於銀豐集團名下的一輛豐田Vellfire休旅車登記在伍士宏(第二被告)的名下。
此行為觸犯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不誠實挪用財務),一經定罪,可在同一法典第34條文下監禁不少過6個月,但不超過5年、鞭笞和罰款。
主控官劉振豪(音譯)副檢察司向法庭建議,每名被告由一人以2萬令吉保外,同時需要將護照交給法庭保管。
兩人的代表律師阿米爾漢扎向法庭求情時指出,當事人在調查時給予良好配合,因此希望讓其當事人在自己的擔保下獲釋。
法官羅茲娜最終允許被告,各以一人以一萬令吉保外候審,並擇定此案在4月14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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