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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47pm 15/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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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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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惟越 | 停車位不足,能否告贏發展商?

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明文規定,發展商應在建築範圍內提供足夠停車位。為何如今還有許多公寓住戶,被迫停車在路邊?他們能否就此法律條文,告贏發展商呢?

以上問題只是冰山一角,筆者認為官方機構須檢討樓宇的“法令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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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溯及力是指某項法律規定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一定時間之前的行為或事件;它也被稱為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可被分類為:

  1. 舊法令時,該行為是合規合法的;
  2. 舊法令時,該行為不合規不合法的;
  3. 新舊法令,該行為都是不合規不合法的;
  4. 新法令下,該行為是不合規不合法的。

馬來西亞的共管樓宇的正面對以上困境,舊樓宇到底是否合法合規,或違法不合規?

特別整理成表格,方便會員查閱我國對於樓宇建設的相關法令或條規: 

ACT 118Housing Development ( Control and Licensing ) Act ,1966,HDA1966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與執照)法令
ACT 133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SDB 1974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築法令
ACT 171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LGA1976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
ACT 172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 TCPA 19761976年城市和鄉村規劃法令
UBBL 1984Uniform Building By Laws, 1985 UBBL 19841984年統一建築條約
ACT 341Fire Service Act 1977,FSA 19881988年消防法服務法令
ACT 318Strata Title Act, 1985, STA 1985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
ACT 633Building and Common Property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Act, 2007,BCP 20072007年建築物與共管產業(維修與管理)法令
ACT 757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SMA2013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

舊樓宇面對爭議時,官方機構應採用什麼法令或條規來處理呢?

根據筆者的觀察,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推行前,市場就已經有許多建梭交房的共管樓宇,遵守當時的“統一建築條規”,並獲得竣工合規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 CCC)後才交房。

現在卻出現,舊樓宇的批文與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相沖突的窘境。其中最爭議的就是

其中最爭議的就是樓宇的共用面積、私有面積以及附生單位面積的規劃圖。

爭議之一:停車位

發展商被新的批文指示,必須在建築範圍內提供足夠的停車位,但80年代的擁車率不像現在,所以許多舊樓停並不是1單位配1車位,而是少於1。導致擁車率增加後,舊樓出現停車位不足的爭議,究竟是否合法呢?

注:2021年1月數據顯示,陸交局登記車輛已突破1千7百72萬8482輛。

爭議之二:share unit計算公式

這是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的產物。

許多舊樓宇採用的計算公式,並無按照2013年的指定公式,導致許多認知錯誤;如要統一新舊樓的計算公式,舊樓宇則須聘請合法土地測量師,重新測量,但許多共管樓宇財庫已經赤字斑斑,根本無法負擔專業測量費,如何有資金來達成合法的要求呢?

爭議之三:官方規格不一致

馬來西亞土地局將停車位歸類為附屬單位,採用的登記編號通常是Assesory Number;市議會與發展商的買賣合約則採用Bay Number。兩個官方單位的規格不一致,導致產業轉手時,出現不必要的誤會。

如果您是第一手業主,問題不大,但是從二手市場購入的新業主就沒那麼僥倖了。產業轉手時,律師準備的買賣合約是根據土地局查詢到的停車位編號Assesory Number,而發展商和首個業主原本簽署的買賣合約卻採用Bay Number,導致轉手的新業主入夥後,以為別人霸佔了他的停車位。

爭議之四:統一管理費

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明文規定共管樓宇須採用統一標準管理收費,且須遵守指定的計算公式。

但是市場上,有許多混合型發展項目,例如以下樓宇:

  1. 居住用的服務型公寓(Service Apartment)
  2. 雙用的商業單位(SoFo,Small Office Flexible Office) 
  3. 零售的店鋪
  4. 商場
  5. 辦公用的辦公室大樓
  6. 旅店

按照舊法令,各樓宇可因個別功能,定製專屬的管理費,例如:

  1. 居住用的服務型公寓,每平方尺 RM0.35
  2. 雙用的商業單位,每平方尺 RM0.45
  3. 零售的店鋪,每平方尺 RM0.55
  4. 商場,每平方尺 RM1.80
  5. 辦公用的幫公司大樓,每平方尺 RM0.65
  6. 旅店,每平方尺 RM0.80

根據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以上收費不符合統一標準,因此有關收費行為涉嫌違法。

筆者最後想說的是,官方應儘快接洽舊樓管理委員,瞭解多功能共管樓宇的管理難題,共同研究一套更周全方案,而不是強行推行統一收費制,導致雙方站在對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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