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高庭擇定4月18日,針對沙巴州基本設施發展部前部長拿督彼得安東尼要求撤銷偽造文書罪名所提出的上訴申請,作出裁決。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巴仄是在今日聆聽了上訴人(彼得安東尼)的代表律師以及答辯方(控方)的陳詞後,擇定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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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安東尼的代表律師迪瓦南旦在陳詞時指出,控方無法證明上訴人涉及偽造文書,無法證明犯罪要素。
根據控狀,彼得安東尼被控作為Asli Jati有限公司董事經理,偽造志期2014年6月9日的沙巴大學校長辦公室信函。
他被指以欺詐為目的,有意在該文書(信函)中加入不實陳述,據稱沙大與Asli Jati工程公司已展開合作,也就是該公司同意注資和成立一間技術培訓中心,而沙大全力支持該公司的申請,以通過直接談判方式落實工程。
律師:上訴人非擬定信函者
迪瓦南旦指出,擬定該信函的人才是涉及偽造信函的人,上訴人並不是擬定該信函的人。
阿末巴仄打岔問迪瓦南旦,假設上訴人在技術上沒有偽造該信函,那如果加入陳述在信函中,是否屬偽造?
對此,迪瓦南旦表示,控方無法直接證明上訴人在信函中加入不實陳述,沒人看到上訴人加入不實陳述。
主控官:彼得從偽造信函中獲益
代表答辯方的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在陳詞時指出,在刑事法典第468條文(以欺騙目的而偽造文件)下,上訴人在有關信函標題上加入虛假陳述,意圖用於欺騙。
他指出,承審此案的地庭法官已經研究了間接證據,如果該項目頒發給任何一方,誰會從中收益以及誰有機會偽造該信函。
“間接證據表明上訴人將從該項目中受益,並且從一開始就可以看出他有意圖控制該項目的合同頒發過程。”
他希望高庭駁回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申請,裁定維持地庭的判決。
另一方面,迪瓦南旦表示,雖然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申請包括了要求減輕刑罰,但他會等待法庭就今日的撤銷罪名申請作出裁決後,才看是否需要就減輕刑罰的申請,進行陳詞。
地庭法官阿祖拉是在2022年5月26日宣判彼得安東尼使用偽造文書罪名成立,被判處3年監禁以及罰款5萬令吉。
迪瓦南旦隨後援引刑事程序法典311條文,向法官申請暫緩監禁刑罰以待上訴,其申請獲得批准。
阿祖拉允許辯方提出的暫緩監禁申請,以待上訴,同時也諭令彼得安東尼繳付5萬令吉的罰款。
根據控狀,彼得安東尼被控於2014年6月13日至8月21日期間,在布城聯邦政府行政中心首相署的首席機要秘書辦公室犯下偽造文書的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46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7年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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