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1日讯)擅自把他人照片放上网络公审有无犯法?数字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解释,如果滥用网络设备发表激怒、骚扰、威胁及辱骂他人,就等同违法。
“将他人的照片放上网不是一种罪行,但滥用网络设备去激怒、骚扰、威胁、辱骂的行为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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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成都咖啡店店主日前公开不点饮料长者的照片,企图让网民“评评理”,结果反被网民讨伐。这起风波引起各方讨论,除了咖啡室是否该收“柜台费”问题、店主服务态度之外,网民也在讨论公开他人照片进行网络公审,是否违法的问题等等。
针对店主或任何人把他人照片或资料放上社交媒体让网络公审,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张念群接受星洲日报电访时建议说,首先,民众可以向脸书或脸书的母公司Meta举报有关的贴文。
她指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也可以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进行相关调查。
张念群表示,一旦被法庭裁定有罪,涉事者可在这项法令下,被判最高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MCMC法令第233(1)条文,任何人通过任何网络设备、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式服务发表留言、请求、建议或其他传播方式,使用淫秽、不雅、虚假、恐吓性、冒犯性字眼,旨在激怒、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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