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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10pm 21/03/2023

咖啡店收费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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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他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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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風波 | ​濫用網絡騷擾恐嚇可入罪 張念群:最高罰5萬監1年

独家报道:郭秋香
針對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就擅自在網上公開其個人照片進行網絡公審,張念群說,大MCMC可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進行調查。(檔案照)

(八打靈再也21日訊)擅自把他人照片放上網絡公審有無犯法?數字通訊部副部長張念群解釋,如果濫用網絡設備發表激怒、騷擾、威脅及辱罵他人,就等同違法。

“將他人的照片放上網不是一種罪行,但濫用網絡設備去激怒、騷擾、威脅、辱罵的行為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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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成都咖啡店店主日前公開不點飲料長者的照片,企圖讓網民“評評理”,結果反被網民討伐。這起風波引起各方討論,除了咖啡室是否該收“櫃檯費”問題、店主服務態度之外,網民也在討論公開他人照片進行網絡公審,是否違法的問題等等。

針對店主或任何人把他人照片或資料放上社交媒體讓網絡公審,是否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張念群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建議說,首先,民眾可以向臉書或臉書的母公司Meta舉報有關的貼文。

她指出,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也可以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進行相關調查。

張念群表示,一旦被法庭裁定有罪,涉事者可在這項法令下,被判最高5萬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1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MCMC法令第233(1)條文,任何人通過任何網絡設備、網絡服務或應用程式服務發表留言、請求、建議或其他傳播方式,使用淫穢、不雅、虛假、恐嚇性、冒犯性字眼,旨在激怒、辱罵、威脅或騷擾他人,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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