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曾被父母遗弃、虐待、伤害的子女而言,无论是从情感还是公平的角度上来看,我都认为,他们的父母没有资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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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奉养父母的课题其实已经讨论多年,而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艾曼阿蒂拉说,该部预计明年就会向国会提呈老年人法案,研究合适条文对付不负责任且没有照顾年迈父母的孩子。
作为童年时期便被父亲遗弃的孩子,我对立法强制“孝顺”这回事,特别抗拒。毕竟爱是双向的,履行责任何尝不是?
当我们关注大马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把重心围绕在老人被弃养的事项上时,是不是也应该关注一下那些曾在未成年阶段就被弃养、艰难长大的孩子,该如何自处?
对于曾被父母遗弃、虐待、伤害的子女而言,无论是从情感还是公平的角度上来看,我都认为,他们的父母没有资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若我国立法保护老人却不对孩子们的经历和立场多加考虑,也没对子女是否曾遭遇遗弃或伤害纳入考量及明确规定,那么,我想说,这法律将不完善也不公平。
法律理应回应社会关切,要立法强制奉养父母也必须明确一些特殊情况和规定。
比如,明确规定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孩子奉养,社会上的道德绑架已让人非常沉重,此时还加立法“吊打”,对于年幼时便遭受父母遗弃或伤害的孩子来说,太残忍了。
我在未满12岁那年,就被父亲抛弃,原因很一般,就是他有了外遇且小三怀上了孩子,于是,他选择放弃我妈及所生的三个孩子。
作为家中幼女,我尽管曾在幼年时感受过父爱,但也是在一夕之间就成了“弃女”,那种无助感着实难以形容。
为了在这社会上继续生存,尽管在母亲的坚持下我没有辍学,但12岁开始,便在周末跟着母亲去割胶和当钟点清洁工,也曾去过夜市糕点档口帮忙卖糕点,站一个晚上就为了5令吉的酬劳。13岁开始到喜宴倒酒,期间当过肉丸厂的包装工人,也当过家具厂的剪布工;16岁时,学校还没正式放假,就到百货公司当泳衣销售员,因为只有不断的打工才能帮补一点家用。
这些日子,便是父亲那句“别无选择”,换给我们一家的艰难求存。
11岁末向他挥手那晚,并未曾想过自己会与汽车喷出的一氧化碳一样,就这样被遗弃在路上,此后走入“没伞的孩子”行列。
母亲是一名割胶工,任她多做几份工,再多的坚强和辛劳也只是勉强供得起房贷熬得过日子,毕竟父亲不曾返家,更不再给家里任何的抚养费。
从此,我被贴上了“单亲家庭孩子”的标签,被迫感受社会冷暖,看别人的白眼。
到国大升学那年,申请高等教育基金(PTPTN)贷款必须填写父母资料,父亲那一栏一如既往的是空白的尴尬。
因为父母没有离婚,可父亲不知所踪多年,要申请贷款,还得去宣誓,证明我“没父亲”。
记得那个上午,哥哥从博大宿舍返家,用他的摩托车载着我到芙蓉新城法庭,告诉我程序便让我进去办理。
宣誓官让我在一张白纸上写下说明我父亲在我年幼时已失踪的内容,然后我在他的面前宣誓,他盖印签名。
这张手抄纸的作用很关键,因为有别于其他同学有父母做担保人,我只有我母亲一人,需要这张纸作为文件证明。
拿着一等文凭毕业,申请贷学金转换成奖学金成功后,获得高等教育基金寄回数年前签署的那份贷款合约,翻开重看,总觉得第二担保人处的空白特别扎心。
我的父亲,缺席了我的成长,在我的童年结束前就已把我弃养;这成长路上的跌撞、生病受伤、荣辱得失,都没有他的参与。
从他出走的那刻起,他便只是一名我曾经称作父亲的男人,却不再对我尽过为父之责。
扛起父亲责任去养家的是我母亲,为我惆怅为我忙的也是母亲,应该要以爱回馈的,也只有我母亲值得。
日后,若是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要我对那位既不爱我也不养我的男人,还之以爱和责任,我绝不服气。
爱是双向的,责任也是,要强行用法律绑定,就必须是公平公正的确立各种情况。
我不否认社会上有弃养父母的孩子,但也请别道德绑架或强制那些曾被伤害、抛弃甚至曾经被虐待、长期遭受暴力的孩子无条件去奉养父母。
未履行过养育孩子义务的父母,就应该丧失要求赡养的权利。
作为成人,当初选择了“不履行养育孩子义务”,那么年老之后若是过得不堪,也不能因为纯粹的血源关系,就强迫一名被遗弃或伤害的“受害人”接纳和奉养当初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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