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一旦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和重新檢討死刑及無期徒刑(聯邦法院臨時權限)法案獲得國會上下議院通過,並且在憲報上頒佈及正式生效,此前在法庭完成上訴程序的死囚及無期徒刑囚犯可在3個月內入稟法庭提交司法檢討申請,以尋求從輕處罰。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副部長藍卡巴星指出,死囚或無期徒刑囚犯在提交司法檢討申請之後,法庭會擇定日期以進行案件管理及聽證會,這如同一般的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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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日前在國會召開一項特別彙報會,向媒體講解政府廢除強制性死刑條文的立場。
逾800死囚完成上訴程序
他說,目前有超過800名死囚已經完成上訴程序,並在聯邦法院維持死刑判決的情況下,進入非司法程序的特赦階段。
他表示,有25份特赦申請被駁回,70份特赦申請獲得批准,並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至於其他死囚則尚未提呈任何赦免請願書。
“一旦新法律生效,他們可在3個月內(提交司法檢討申請),因為屆時不會再有無期徒刑的刑罰。”
他說,根據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原本的無期徒刑將改為有刑期的終身監禁,而刑罰是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
他指出,另外有超過400名囚犯還未完成司法程序,他們目前仍在等待高庭、上訴法庭和聯邦法院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新法律的刑罰條款也適用於他們身上。
他舉例,對於那些在5年前犯下罪行,目前還在等待審判或進行上訴的囚犯,只要法庭未做出最終決定,法律就會適用,而法官也被賦予斟酌權,並依據案情的輕重做出裁決。
他說,目前我國還存在強制性死刑的制度,法官在別無選擇之下只能做出死刑判決,因為除了11項涉及強制死刑的罪行之外,似乎就沒有其他刑罰。
“不過,現在就有了另一個選擇,他們(囚犯)可以選擇回到司法程序,而法官可以依據法律最新進展而改判刑罰。”
他表示,雖然超過800名死囚或選擇尋求司法檢討申請被看似人數龐大,但他不認為這會對法庭造成任何障礙(impediment)。
“不完全是,因為這並非全面審理,只關係到量刑。我想不會超過半個小時,如果有800宗案件,我認為3至6個月內可以處理完畢。
2018年至今已實施暫緩執行死刑
從2018年至今,政府已實施暫緩執行死刑,以研究和死刑相關的法案。
藍卡巴星指出,我國目前未有無限期暫緩執行死刑,而且政府也沒有針對此做出最新決定。
“正如我之前所說,一旦新法律生效,比如有70%至80%的案件要求減刑,還有20%的案件面對死刑,我們就讓他們決定,看政府是否會延長暫停執行死刑的政策,但目前沒有任何決定。”
他說,根據官方數據顯示,目前共有1324人被判處死刑。
他表示,新法案並不會納入供法官參考的指南,不過這項法案在提呈國會後就交由朝野國會議員展開辯論。
他指出,由於許多被判處死刑的囚犯都是緩期執行,因此大部分囚犯可能在長期服刑後就被釋放,有些囚犯更是在2000年初就被判死刑。
“再加上廢除無期徒刑的刑罰,其實很大程度上會減少監獄過度擁擠的情況,因為不會再有囚犯老死獄中。”
當被問到是否擔心受害者家屬強烈反對廢除強制性死刑條文,藍卡巴星說,政府對受害者家屬深表同情,但也希望能以更全面的方式打擊各項罪行,尤其是解決毒品犯罪的問題。
死刑並沒有降低犯罪率
他指出,有數據顯示死刑並沒有降低犯罪率,而且似乎沒有以往般所認為的有效。
“我們希望會晤受害者家屬,並向他們傳達政府所做的決定,是基於各項考量。我們會在近期內安排與家屬見面。
“(說服受害者家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希望我們可以向他們解釋,以便他們瞭解我們為何做出這個決定。”
他說,國內目前有117宗無期徒刑的案件。
他指出,根據阿都拉曼中心的一項研究顯示,在11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中,有10個國家的謀殺率呈下降的趨勢。這也表明,死刑對這10個國家的威懾作用並不大。
“我國從2018年實施暫緩執行死刑至2021年期間,謀殺案件也沒有增加。因此,死刑無法完全降低犯罪率,相反地,我們可以通過教育以減少犯罪的仇恨。”
尊重新加坡政府立場
針對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發表“以死刑對付毒販無疑是正確做法”的言論,蘭卡巴星表示尊重新加坡政府的立場,但他不認為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他說,許多毒販往往都是在走投無路或遭控制的情況下被利用販毒,有些人為了錢而參與販毒勾當,但對毒販實施死刑,並不能一勞永逸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尚穆根要降低毒品罪案,更好的做法是減少毒品生產,他應該揪出毒品幕後首腦,請問他們做到嗎?抑或是著重釣小魚而已?
“如果他們認為每名毒販都應該被判死刑,我認為這是錯誤的,這是我的看法。
“我尊重新加坡的立場,但我們也做了我們的決定,這是我國制定的新政策。”
他有信心這項修正案可獲得反對黨國會議員的支持,而且他們將在辯論階段中表達支持的立場。
即將廢除涉及強制死刑的11項條文
●刑事法典第121A條文(向國家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宣戰)
●刑事法典第130C條文(進行恐怖主義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I條文(指導恐怖主義組織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N條文(為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或收集財產,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O條文(為恐怖主義意圖提供服務,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QA條文(接受賄賂以協調或促使恐怖分子行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ZB條文(接受賄賂以協調或促使有組織性犯罪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
●刑事法典第374A條文(劫持人質致死)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犯罪開火)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同謀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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