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一旦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案和重新检讨死刑及无期徒刑(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案获得国会上下议院通过,并且在宪报上颁布及正式生效,此前在法庭完成上诉程序的死囚及无期徒刑囚犯可在3个月内入禀法庭提交司法检讨申请,以寻求从轻处罚。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副部长蓝卡巴星指出,死囚或无期徒刑囚犯在提交司法检讨申请之后,法庭会择定日期以进行案件管理及听证会,这如同一般的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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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日前在国会召开一项特别汇报会,向媒体讲解政府废除强制性死刑条文的立场。
逾800死囚完成上诉程序
他说,目前有超过800名死囚已经完成上诉程序,并在联邦法院维持死刑判决的情况下,进入非司法程序的特赦阶段。
他表示,有25份特赦申请被驳回,70份特赦申请获得批准,并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至于其他死囚则尚未提呈任何赦免请愿书。
法律生效3个月内申请
“一旦新法律生效,他们可在3个月内(提交司法检讨申请),因为届时不会再有无期徒刑的刑罚。”
他说,根据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案,原本的无期徒刑将改为有刑期的终身监禁,而刑罚是监禁不少于30年及不超过40年。
他指出,另外有超过400名囚犯还未完成司法程序,他们目前仍在等待高庭、上诉法庭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新法律的刑罚条款也适用于他们身上。
他举例,对于那些在5年前犯下罪行,目前还在等待审判或进行上诉的囚犯,只要法庭未做出最终决定,法律就会适用,而法官也被赋予斟酌权,并依据案情的轻重做出裁决。
他说,目前我国还存在强制性死刑的制度,法官在别无选择之下只能做出死刑判决,因为除了11项涉及强制死刑的罪行之外,似乎就没有其他刑罚。
“不过,现在就有了另一个选择,他们(囚犯)可以选择回到司法程序,而法官可以依据法律最新进展而改判刑罚。”
800案件半年内可处理完毕
他表示,虽然超过800名死囚或选择寻求司法检讨申请被看似人数庞大,但他不认为这会对法庭造成任何障碍。
“不完全是,因为这并非全面审理,只关系到量刑。我想不会超过半个小时,如果有800宗案件,我认为3至6个月内可以处理完毕。
上述法案将于下周一(27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并于4月3日提呈二读和寻求三读通过。
2018年至今暂缓执行死刑
从2018年至今,政府已实施暂缓执行死刑,以研究和死刑相关的法案。
蓝卡巴星指出,我国目前未有无限期暂缓执行死刑,而且政府也没有针对此做出最新决定。
“正如我之前所说,一旦新法律生效,比如有70至80%的案件要求减刑,还有20%的案件面对死刑,我们就让他们决定,看政府是否会延长暂停执行死刑的政策,但目前没有任何决定。”
他说,根据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共有1324人被判处死刑。
他表示,新法案并不会纳入供法官参考的指南,不过这项法案在提呈国会后就交由朝野国会议员展开辩论。
他指出,由于许多被判处死刑的囚犯都是缓期执行,因此大部分囚犯可能在长期服刑后就被释放,有些囚犯更是在2000年初就被判死刑。
“再加上废除无期徒刑的刑罚,其实很大程度上会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的情况,因为不会再有囚犯老死狱中。”
死刑没有降低犯罪率
当被问到是否担心受害者家属强烈反对废除强制性死刑条文,蓝卡巴星说,政府对受害者家属深表同情,但也希望能以更全面的方式打击各项罪行,尤其是解决毒品犯罪的问题。
他指出,有数据显示死刑并没有降低犯罪率,而且似乎没有以往般所认为的有效。
“我们希望会晤受害者家属,并向他们传达政府所做的决定,是基于各项考量。我们会在近期内安排与家属见面。
“(说服受害者家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希望我们可以向他们解释,以便他们了解我们为何做出这个决定。”
他说,国内目前有117宗无期徒刑的案件。
他指出,根据阿都拉曼中心的一项研究显示,在11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有10个国家的谋杀率呈下降的趋势。这也表明,死刑对这10个国家的威慑作用并不大。
“我国从2018年实施暂缓执行死刑至2021年期间,谋杀案件也没有增加。因此,死刑无法完全降低犯罪率,相反地,我们可以通过教育以减少犯罪的仇恨。”
尊重新加坡政府立场
针对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发表“以死刑对付毒贩无疑是正确做法”的言论,蓝卡巴星表示尊重新加坡政府的立场,但他不认为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他说,许多毒贩往往都是在走投无路或遭控制的情况下被利用贩毒,有些人为了钱而参与贩毒勾当,但对毒贩实施死刑,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尚穆根要降低毒品罪案,更好的做法是减少毒品生产,他应该揪出毒品幕后首脑,请问他们做到吗?抑或是着重钓小鱼而已?
“如果他们认为每名毒贩都应该被判死刑,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这是我的看法。
“我尊重新加坡的立场,但我们也做了我们的决定,这是我国制定的新政策。”
他有信心这项修正案可获得反对党国会议员的支持,而且他们将在辩论阶段中表达支持的立场。
即将废除涉及强制死刑的11项条文
●刑事法典第121A条文(向国家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宣战)
●刑事法典第130C条文(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I条文(指导恐怖主义组织活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N条文(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收集财产,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O条文(为恐怖主义意图提供服务,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QA条文(接受贿赂以协调或促使恐怖分子行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ZB条文(接受贿赂以协调或促使有组织性犯罪活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
●刑事法典第374A条文(劫持人质致死)
●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条文(犯罪开火)
●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A条文(同谋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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